四会市欧博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84MA510MYR48):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21〕18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四会市广场南路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21〕1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21〕1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二稽处〔202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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