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根据《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和《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池州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随机办”)会同市有关单位制定了《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要持续推进本系统、本辖区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规范化、精准化建设。市有关单位要在《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中新增的抽查事项,动态调整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指导本系统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进行更新,做到统一规范。市有关单位要对照随机抽查及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统筹建立完善本系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照许可类别、所处行业、风险等级等要素分类标注,做到“底数清”。市有关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并及时将人员身份信息等补充完整。市有关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二、规范有序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
市有关单位要在统筹制定实施本部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基础上,按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协同做好各项联合抽查任务。对于明确由市级发起的联合抽查任务,牵头责任单位要及时会同参与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工作阶段安排等。对于县(区)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按时按质完成抽查任务。县(区)政府要根据市级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进一步夯实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全年部门联合抽查占比不低于25%。鼓励将更多部门和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探索更具效率、更有效果的部门联合抽查开展形式。联合抽查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市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将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要加快制订具体制度措施,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点领域,要不断完善分级分类标准,优化监管的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对一般领域抽查事项,加大对基础性企业信用分类结果的应用,在双随机抽查中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类企业递加比例进行抽取,推动监管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确保全年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措施应用率不低于30%。要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结合“互联网+监管”,科学研判风险形势,努力做到对风险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持续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要以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提高人员和装备保障水平,切实筑牢常态化工作机制。要加强横向协同和纵向联动,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有效形成监管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用足营商环境评价及第三方问卷调查结果,做到靶向发力、精准施策。要加快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各项业务流程的整合融合,以及与行政审批、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手段的有效衔接,实现监管效能有效提升。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请市有关单位及时将负责牵头发起的联合抽查具体实施方案抄送至市双随机办。请县(区)政府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市双随机办。
联系电话:2023259 电子邮箱:450112530@qq.com
池州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2021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安徽省工程咨询单位 |
市、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发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在全国投资项目监管平台备案的安徽省工程咨询单位(兼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469家,按5%比例抽查。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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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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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度全市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区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
市教育和体育局发起,市、县、区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按不少于2所学校。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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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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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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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年度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区级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县、区级教育和体育局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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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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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场所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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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条件保障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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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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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市宾馆、旅店 |
县、区级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部门 |
县、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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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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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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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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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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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境外电视节目接收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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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1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200余户,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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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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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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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1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15800户,抽查比例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7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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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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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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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1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环境检验机构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低于20%比例抽取 |
2021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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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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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1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1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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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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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1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参与抽查的部门协商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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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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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1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约车经营人)检查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参与抽查的部门协商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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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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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1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参与抽查的部门协商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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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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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1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肥料备案情况检查;备案产品质量检查;备案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备案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生产企业 |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肥料备案企业约80家,按照20%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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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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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1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验化验仪器情况检查;各类管理文件和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省级发证企业361家,按照4%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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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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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1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 |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14家,按照100%比例检查。 |
2021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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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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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1年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的单位(个人) |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168家(人),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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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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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1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部门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市、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随机抽取,其它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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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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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1年度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有限空间作业4条重点检查事项 |
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中、小型企业,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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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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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1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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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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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1年度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经营卫生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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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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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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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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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1年度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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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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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1年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30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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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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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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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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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1年度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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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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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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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1年度旅行社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6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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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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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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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1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其中,汽车4S店不少于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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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11月 |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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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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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1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各级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商均不少于1家。 |
2021年4月至11月 |
省级部门视情况赴地市随机抽查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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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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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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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1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实时数据。抽查比例为100% |
2021年4月至11月 |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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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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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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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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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1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实时数据。抽查比例为12%。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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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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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1年度全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检查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基数和比例。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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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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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1年度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检查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单位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基数和比例。 |
2021年9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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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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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1年度全市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城镇燃气(含液化石油气)企业数,3%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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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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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21年度全省高税收风险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等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全省存续的高税收风险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省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全省高税收风险企业200户,按20%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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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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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21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产品类别,罐头、水产品、肉类、速冻果蔬、乳及乳制品、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七类企业按30%比例抽取,其他类别企业按10%比例抽取” |
2021年1月至12月 |
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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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21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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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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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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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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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21年度全省典当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为检查;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典当行及经营范围含“典当”字样的公司 |
市、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73家,抽查比例如下:2020年未抽取的典当行,按60%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根据银保监会规定,典当行年审实行每三年全覆盖一次。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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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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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21年度全省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含“融资租赁”字样的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99家,抽查比例如下;注册资本1.7亿元及以上、未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按照100%比例抽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未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按照100%比例抽取;注册资本1亿元至1.7亿元的,按照5%比例随机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抽查对象2020年已抽查的除外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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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21年度全省商业保理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行为检查;融资行为检查;经营风险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外溢风险情况检查;持续经营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商业保理企业及经营范围含“商业保理”字样的企业 |
市、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57家,抽查比例如下:已列入正常经营类的按照1%的比例抽查;其余的按100%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抽查对象2020年已抽查的除外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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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 |
会计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 |
市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财政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的25% |
2021年6月至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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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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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21年度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经信部门 |
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设计文件、竣工验收的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 |
市级经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
市经信局牵头发起,市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参与抽查的部门协商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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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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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21年度防雷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易燃易爆危化场所 |
市、县、区级气象部门、经信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级气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信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基数和比例。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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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部门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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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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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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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贸企业执法检查,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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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邮政快递企业经营风险检查 |
邮政管理部门 |
经营风险检查、三项制度落实检查 |
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及分支机构 |
市、县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邮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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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21年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池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检查 |
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经营企业 |
市级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城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14家,按照50%的比例随机抽查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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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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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年度报告抽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抽查 |
测绘资质单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
全市25户,按10%抽取 |
2021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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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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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21年度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部门联合抽查 |
池州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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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 |
建设工程 单位 |
市地震局
市住建局 |
市地震局局牵头发起,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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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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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21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市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市统计局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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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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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人防工程质量联合检查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人防工程参建企业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建和城乡建设部门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起,同级住建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25%比例抽查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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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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