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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潍城大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对娱乐场所的检查

娱乐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在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中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现场检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2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自2002年9月29日起实施)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4

对互联网文化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5

对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检查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6

对文物的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7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检查

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现场检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8

对广播电视的检查

广播电视经营单位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9月1日颁布施行;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9

对出版物的检查

出版、印刷单位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出版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10

对印刷品的检查

印刷业经营者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11

对新闻活动的检查

社会组织或个人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须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现场检查

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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