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关于严禁养殖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锈色棕榈象的通知
桂林发〔202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2020年下半年以来,我区多地陆续出现一些养殖企业或代理商打着养殖竹虫(竹大象)、竹蜂的旗号,组织诸多不知情的群众分散养殖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锈色棕榈象,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大力发展代理商、提供种虫饲料、培训养殖户、保价回收幼虫,形成了一条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使得该产业发展迅速,涉及范围较广。据初步调查统计,截至4月2日,全区已摸底排查锈色棕榈象养殖户数量1093家,涉及除防城港市外13个市82个县(市、区),所有养殖户购入不同虫态锈色棕榈象数量347.87万只,调查时存量3272.67万只,除害处理数量3205.22万只,完成清理养殖户1052家。养殖的锈色棕榈象存在巨大的潜在传播风险,将对我区棕榈科绿化树种、甘蔗等农作物造成巨大威胁,对我区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农林业生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为做好我区锈色棕榈象禁养灭杀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切实增强锈色棕榈象禁养除害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锈色棕榈象又名红棕象甲、印度红棕象甲,是2013年1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4号)中的全国14种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之一,属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外来入侵物种,主要危害椰子、海枣、油棕、槟榔等绿化树种及甘蔗等作物。该虫繁殖速度快,危害性极强,棕榈科绿化树种、甘蔗作物等寄主受害后,一般会迅速死亡。我区人工养殖锈色棕榈象主要目的是食用其幼虫,但种虫或成虫羽化逃逸后将引起疫情扩散,对生态、生物安全造成威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物安全、生态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必须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全面规范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将防控重大新发生植物疫情、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活动纳入生物安全范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农林业安全的高度,从依法依规履职履责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锈色棕榈象全面禁养除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排查清理锈色棕榈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全力组织开展禁养除害各项工作,有效防止害虫扩散危害。
二、依法处置,从严从快开展全面禁养除害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锈色棕榈象禁养、禁止活虫交易行为、查处销毁等工作。一要彻底摸清底数,加强监测。各市县要组成排查清理工作组,全面精准开展排查辖区养殖情况,并以设区市为单位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第一阶段排查清理情况、4月30日前将排查清理完成情况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局,确保4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除害工作。同时,要组织加强对甘蔗等作物和城市园林绿化树种棕榈科植物虫情监测,提前防范锈色棕榈象逃逸危害。二要全面禁止养殖和交易。各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禁止养殖锈色棕榈象,组织养殖户及时转产转型,从源头上消除生物安全隐患。要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锈色棕榈象流通交易行为,及时切断市场交易环节。三要坚决销毁处置。各市县要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养殖企业按照规定制定处置方案,对锈色棕榈象幼虫、成虫及可能存在卵粒的饲料严格销毁处理,确保处置科学、安全、有效。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派出指导组对各地销毁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市县要组织林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加强检疫执法,组织检疫执法人员对调运的棕榈科植物严格检疫把关,防止锈色棕榈象人为传播扩散。
三、严密组织,确保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区养殖锈色棕榈象群体包括饲养陆生野生动物转型转产、新建养殖、一级代理商等不同类型,但经营模式类似,多数养殖户被欺骗且不清楚其所养殖的所谓“竹虫(竹大象)”是锈色棕榈象。各地要紧盯舆情动态,分类区别对待,加强科学引导,依法进行处置。一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电台、融媒体、张贴公告等途径,宣传《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普及宣传锈色棕榈象的识别要领及其危害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养殖检疫性害虫的危害性认识。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正确引导尚未完成处置的养殖户积极配合除害工作,正确引导广大养殖户规避养殖风险,开辟新的养殖业态,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二要追究责任。各市县要组织本级公安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养殖企业(或代理商)以养殖竹虫等名义推广养殖锈色棕榈象等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养殖发起企业的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对明知故犯,造成养殖户损失较大或处置不及时导致疫情扩散并严重影响农林业生产的养殖企业(代理商),煽动群众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三要密切关注动态。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综合分析研判舆情动态,安排人员及时了解群众关心和迫切解决的问题,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科学引导维权行动,发现不稳定苗头要及时报告。四要做好应急处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群体事件,切实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处置,全力维护好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锈色棕榈象养殖及清理情况调查统计表
2.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养殖锈色棕榈象的公告(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业局 公安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糖业发展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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