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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水利局对钦北区农业农村系统人大代表所提建议的答复

   钦市水函〔202115

尊敬的钦北区农业农村系统人大代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您在提出“出台相关管护机制解决农村水利管护”的建议,我局根据职能,作出答复如下:

 

  一、水库管护机制问题

 

  (一)2022年底前逐步实现小型水库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管护。根据水利部2020年全国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会议精神、《水利部运行管理司关于报送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管函〔2021〕1号)的部署要求和广西区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实施方案年度的任务分配,我市浦北县、钦南区必须在2021年底前,灵山县、钦北区必须在2022年底前完成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实施推行工作,实现乡镇村组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确权给乡镇、乡镇水利站、村屯的水库)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管护。目前浦北县、钦南区已制定完善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实施方案并同步组织实施,其他县区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二)    (二)理整治水库租赁(承包)问题为抓手,逐步规范我市水库的运行管理。我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水库良好管理秩序,规范水库租赁(承包)管理行为提供决策依据,有效防治水库水质污染,保障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农田灌溉用水,2021年3月我局组织对全市范围内388座水库的租赁(承包)情况开展了一次摸底调查,近期将形成《水库租赁(承包)情况的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水库运行管理的提供决策依据。年内,将清理一批出租用途为养殖等污染水库水质的租赁(承包)合同,同时争取出台《钦州市水库管理办法》,在立法的层面上规范水库的管理。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问题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62 号)的规定,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按工程规模(具体由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按照不同投资类型确定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由城镇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城镇自来水公司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由国家投资建成规模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或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取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受益区农民用水户协会负 责管理,跨村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管理。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至2019年底我市各县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已出台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三、农田水利方面的管护问题

 

  根据《钦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已整合到市农业农村局,农田水利方面的管护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您所提建议非常好,我们将在工作中采纳、落实,感谢您对水利管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钦州市水利局

 

     2021年4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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