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柳州市城中区精神卫生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精神卫生工作,强化政府主导,促进部门协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柳州市城中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冷 晶 副区长
副组长:陈 浩 区政法委副书记
谭晓剑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谢 平 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副局长
罗明宇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唐淳杰 区教育局副局长
郑蔼新 区民政局副局长
邹 猛 区司法局副局长
刘冬妮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伟恒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颜嘉诤 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
钟祥海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骆 钰 区总工会副主席
廖聖燕 团区委副书记
廖明妮 区妇联主席
郭永华 区残联副理事长
黄 玄 城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薇屹 公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勋国 中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任漓江 潭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明广 静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 菲 河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谢 丽 沿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钟祥海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区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包括: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全区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全区各部门开展工作;制定全区精神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性文件;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助。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按照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全区精神卫生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精神卫生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草拟全区精神卫生防治规划和干预措施,组织实施我区有关精神卫生防治规划和防治项目,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精神卫生实施防控和干预,预防和控制精神疾病的发生,承办我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政法委:负责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把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排查、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把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检查率和检出患者管理率、轻度滋事率、肇事肇祸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使排查工作经常化。
2.区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精神卫生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负责制定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定期考核;与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政局、医保局、残联等部门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政府部门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督查;负责精神疾病防治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精神卫生防治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
3.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牵头负责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协助管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疾病患者,与区卫健部门建立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工作制度,定期向卫健部门反馈本系统掌握的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信息。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配合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医疗。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法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工作。配合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对长期关锁的重性精神病人开展“解锁”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救助有关工作;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对救助期间疑似或突发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先诊断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相关规定做好救治工作。
5.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助有关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医疗救助,保障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得到治疗,按照“先诊断救治、后救助”原则相关规定做好救助工作。
6.区财政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区财政局要按照柳州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严格落实资金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7.区残联:协助卫健部门做好排摸工作,向卫健部门反馈本系统掌握的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促进精神残疾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协助医保部门对贫困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救助,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意识。
8.区司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精神障碍患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帮教工作;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9.区发改局:负责将精神卫生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卫健等部门编制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协调落实精神卫生项目建设投资。
10.区教育局:做好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开展精神卫生防治知识教育,并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协助其他各部门开展学生心理卫生工作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11.区人社局:负责病情稳定期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以及就业安置问题,防止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保障已就业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配合有关部门在企业职工中开展防治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12.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组织和动员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属开展人道关怀救助工作;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13.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精神障碍的预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等,促进辖区居民的心理健康。积极支持卫健、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开展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管理、康复以及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等工作,并为家有精神障碍患者的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为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未入住福利院和敬老院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
附件:城中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城中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区精神疾病的预防控制和加快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强化政府主导,促进部门协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柳州市城中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精神卫生工作,研究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并提出建议;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开展;通报全区精神疾病防控工作情况,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委政法委、区卫健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福利医院。
区卫健局为牵头单位,局长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次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必要时邀请非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区人民政府。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名义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遇到困难和需要协调的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协商;按照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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