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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和补贴标准)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30283002980620K/2020-113151 组配分类 就业社保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0-05-08

(政策文件和补贴标准)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宁波市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9〕80号)、《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计〔2017〕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含上级补助和镇、街道自筹资金,下同),专门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财政资金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新建成的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宁波市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中心建筑面积、功能用房设置、建设等级及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等情况,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设施设备按照省、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配置的,且用房为新建的,经民政部门验收通过的,区本级财政给予50万元建设补助;用房租赁或改造的,且设施设备配置达到要求的,经民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区本级财政根据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建设补助。每个镇(街道)原则上限补一个。未达到建设标准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建设补助。

2.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新建成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DB3302/T 1014-2013)规定的A级及以上标准,区本级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仅具备老年文体活动等单一功能的服务站不予补助。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年度运营补助。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年度实际运营支出、服务老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其中,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或服务公司进行社会化运营,且等级达到AAA级,能按照区民政部门要求完成居家养老各项工作任务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本级财政给予年度运营补助15万元;未实现专业的社会化运营,或服务等级未达到AAA级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本级财政按照实际运营支出的30%给予最高15万元运营补助,未能按照区民政部门要求落实工作的,再相应减少运营补助;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在能够按照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区本级财政按照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每年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年度运营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要求的基础上,能实现专业的社会化运营,在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服务等级分别给予增加2万元,未按照要求落实专业的社会化运营,运营补助与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相同。新评定AAA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区本级财政给予每个5至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10万元(各镇、街道原则上限补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每个5万元。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未按照要求落实的,老年人投诉多或者运营不正常、不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所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人员聘用、用水用电用气、购买服务等项目。

(三)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9〕80号)要求,为高龄及特定对象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具体服务费用在宁波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其余服务费用由区本级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各按50%保障,其中镇(街道)财政保障资金前期由区财政垫付,到时由区财政在镇(街道)财政体制结算中给予扣除。

(四)助餐配送餐服务建设及运营补助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意见》(奉民发〔2019〕8号)要求,给予新建老年食堂建设补助,具体为新建成老年食堂并符合建设要求的,区本级财政和镇(街道)财政按照建设投入的20%—30%最高20万元给予建设补助,区本级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建设补助的50%;老年食堂和其他助餐配送餐服务模式运营补助由区本级财政承担。

(五)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市、区县(市)全额补助要求,区本级财政补助总投保费的70%。

(六)老年人照护等级评估补助:根据《奉化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奉民发〔2019〕148号)政策执行。

(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对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区本级财政补助总保费的70%。

(八)特定对象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适老化)改造补贴:对特定对象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适老化)改造,按照上级提出的改造标准,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其余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保障。已享受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家庭项目补助的除外。

(九)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按照《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甬民发〔2017〕137号)和养老机构相应补助政策执行。

(十)家庭照护人员培训补助:标准参照养老护理员培训。

服务项目及补助资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

(1)《宁波市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设施设备标准配置的相关凭证依据;

(3)用房新建的需提供用房新建凭据(如发改立项批复、工程中标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凭据证明);

(4)用房租赁或改造的,需提供实际投入资金的支付凭证、用房租赁协议等。

2.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填报《宁波市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等级A级及以上标准相关证明资料。

根据机构建设进程,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后,验收合格的,将机构建设补助经费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相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提供《宁波市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3)、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等级证明材料、委托第三方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及实际投入资金(获评AAA级且委托专业服务公司或社会组织运营的不需要提供实际投入资金)的凭证。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仅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提供等级证明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专业的社会化运营资料及日常服务项目。

各镇(街道)根据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要求提出服务等级评定申请。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等级评定、法人登记、社会化运营及实际运营资金投入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拨付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至相应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助餐配送餐服务建设及运营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补助

老年食堂:《奉化区老年食堂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4)、建设支出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2.运营补助

(1)老年食堂运营补助:《奉化区助餐配送餐服务点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5)、用餐老人名单、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2)邻里助餐点和配送餐服务点运营补助:《奉化区助餐配送餐服务点运营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4)、就(送)餐人员具体名单、就(送)餐服务协议(依托社会餐饮机构配送餐的还需提供社会餐饮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操作流程: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此项经费原则上按季度下拨,采取次季度首月汇总上季度实际服务项目和服务量,于次季度首月25日前,将上级、区本级和镇(街道)三级保障服务经费拨付至对应的服务承接机构。

2.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补助。根据每季度实际评估人数结算,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人员由区本级财政承担评估费用。申请复核评估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付费、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处理。每季度首月25日为评估费用申报结算日,根据实际完成的评估人数进行支付。

(五)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基本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提供以下资料:

各镇(街道)于4月底前将需要纳入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补助对象名单汇总报至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将保险经费拨付至相关保险机构。

(六)特定对象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适老化)改造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由有需要开展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特定对象老年人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并汇总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改造名单,经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相应的公司进行改造,经验收通过后,拨付相应的改造补助。

(七)居家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需要以下资料:

1.居家养老护理员名册;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保险补助需要以下资料:

1.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参加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证明;

各镇(街道)汇总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保名单、服务场所分布及机构联系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将保费拨付至相关保险机构。

(九)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需提供以下资料:

按照《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甬民发〔2017〕137号)和养老机构相应补助政策提供相应的资料。

(十)家庭照护人员培训补助操作流程:

参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助操作流程执行。

上述补助办法及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操作流程,如出台新的市级或区本级政策性文件,按照新的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镇(街道)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天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补助对象。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承接基本居家养老服务的,参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管理,符合要求的,由各镇(街道)将区本级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八条  补助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慰问等形式向老年人发放现金、实物等与资金补助范围不相符合的项目。其中,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与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养老服务补贴等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各补助对象要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奉化区民政管理事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奉民发〔2016〕88号)、《宁波市奉化区关于加快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意见》(奉民发〔2019〕8号)中与本办法有重复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及操作流程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