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四十二条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辐射工作单位应该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我局按照有关要求,对各单位年度评估报告进行清查汇总,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报告提交情况
2020年,我市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110家,已提交年度报告的单位106家。截至2021年3月8日,未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共4家,分别为:浦北县张黄中心卫生院、钦州市钦北区妇幼保健院、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浦北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工作要求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的。”等规定,我局对以上未提交报告的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2020年度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上报,未按整改期限报送的,我局将依法处置。
上报方式: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点击“首页”,打开“单位信息维护”,点击“年度报告”,选择“2020年度”,上传附件后提交即可。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1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辐射站,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各派出机构,本局审批科、固废应急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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