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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标准和相关规定,允许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对新法的贯彻配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教育部于2016年底先后出台了《关于民办学校加强党的建设意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于2018年2月先后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其中,《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1.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有利于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应全部用于办学。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将从根本上厘清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对于分类登记后的分类管理将起到关键作用。

2.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有利于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将根据民办学校不同的法人属性,建立差别化的政策支持体系。我市将在社会力量办学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兴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相关政策,在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财政投入、购买服务、奖励激励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对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3.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有利于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合法权益

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即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对于这部分民办学校,既要考虑其举办者已投入的办学成本及合理增值情况,也要考虑其实际办学效益及合理回报取得情况。在此基础上,对选择终止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若财务清算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将对学校出资者给予相应补偿或奖励,从而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制定《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有利于国家、江苏省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国家和江苏省均已明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要求,面对全市超千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可谓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稳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既关系到全市民办学校的自身利益,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局结合南京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以及各类民办学校办学实际,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期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工作步骤节点进一步明晰,做到把政策“说清楚、能看懂、可推进、能落实”,做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不跑偏、不走样,稳步推进。

三、《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制定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8.《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0.《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1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13.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

14.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15.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1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

17.江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8〕3号)

18.江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8〕4号)

四、《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8年12月以来,市教育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初稿,先后主动征求了不同类型、层次群体意见7次,召开座谈会6场,征求意见范围涵盖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教育局、相关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刘洪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和单位。对各部门和单位的修改反馈意见,我局在坚持国家、江苏省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及精神要义的基础上,均予以采纳。经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意,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建议以部门联合行文方式印发。2020年3月,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会签后,《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在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典型案例征集工作中,《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被评为公众参与典型案例,相关经验印发给全市各区、行政部门学习借鉴。

五、《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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