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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梁溪区区级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6-00148 生成日期 2016-09-12 12:04:00.0 公开日期 2016-09-14 12:04:00.0
文件编号 梁政办发〔2016〕59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政府机关使用正版化软件工作,建立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苏版权组办〔2014〕1号)、《江苏省省级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苏事管〔2011〕47号)、《无锡市市级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办法》(锡管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梁溪区区级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区经信局  区财政局  区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政府机关使用正版化软件工作,建立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苏版权组办〔20141号)、《江苏省省级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苏事管〔201147号)、《无锡市市级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办法》(锡管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区级机关)。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单位采购的商业软件、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统一配发使用的软件等。

区级机关的软件资产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如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无形资产。软件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软件资产管理职责

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部门、软件使用人在软件资产管理中的各自职责。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负责软件资产购置和处置的审批管理,负责新增软件资产的验收,并建立软件资产的卡片;组织对软件资产的清查盘点,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档案等。

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单位所有软件使用的日常管理;掌握软件配备使用情况和技术状态,负责软件资产的安装、备份、存档;监督软件资产的安装使用,确保安装使用均为正版软件。

软件使用人职责:规范安装、使用、卸载计算机软件,不得在所使用的计算机上安装盗版、非法软件。

第四条  软件资产配置

区级机关各单位更新、购置软件要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软件配置计划。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正版软件购置费用,建立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机制。

区级机关各单位采购软件资产,应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对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  软件资产计价

(一)单位采购、统一配发、接受捐赠等方式增加的商业软件,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账;

(二)单位自行开发的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三)对现有软件进行升级的,按实际发生的升级费用增加原软件的资产价值;

(四)新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六条  软件资产验收

软件资产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外观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外观有无损坏;

(二)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所有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

(三)检查质保书、保修卡、使用授权书、使用说明书、开发合同等是否齐全;

(四)现场安装调试,进行功能模块测试,验收结束后,应由验收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七条  软件资产日常管理

区级机关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卡片;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台账,详细登记全部软件的备存情况,主要包括: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序列号、软件的特许权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

(一)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序列号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维护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确保软件资产安全。

(二)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高度重视自主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三)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八条  软件资产处置

软件资产处置应坚持优先整合利用的原则,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

(一)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

(二)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三)报废硬件设备时,设备上运行的各类软件应根据不同性质作相应处理。购买硬件设备配套预装的相关软件应同设备一起报废,其他通过采购等方式获得授权的软件应继续使用,并由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部门进行软件资产明细账相关信息的更新。

(四)软件资产处置,应由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部门鉴定后,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  软件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一)计算机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删除。

(二)以团体身份获特许使用权的软件,安装的软件数目应不超过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已预装相关软件的新设备时,要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相关证书。

(四)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因合法途径需对计算机软件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十条  软件资产管理的学习培训

区文体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软件资产管理学习培训,增强区级机关使用正版化软件、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掌握正版软件应用知识和规程的能力。

第十一条  软件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级机关各单位应加强软件资产的管理,建立软件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区文体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区级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软件资产管理混乱、使用盗版软件等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软件正版化要求,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软件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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