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信息 >

城中政办〔2020〕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涉农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0日 

柳州市城中区创新农村基础

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9〕54号精神,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助推我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事权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探索适合不同地方、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和美丽城中乡村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投融资新格局

(四)建立健全分类投入体制

1. 明确各相关部门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区政府统筹、相关部门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村容村貌整治等无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村民投入。(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城中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文化广电旅游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完善财政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2. 做好资金保障。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结合城区项目安排及财力,财政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积极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及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

3. 整合现有涉农资金渠道。以城中区规划为依据,依法依规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专项资金,形成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力。(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4.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公路、供水、防洪、灌溉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自有资金与信贷资金共同投入的有效机制。有条件的村屯可以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城中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旅游局)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5. 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创新农村基础设施运营模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和美丽城中乡村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比例。支持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对于符合要求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PPP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

6.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用林地等方面优先保障,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做好用地审批服务,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度电价的50%执行。(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城中生态环境局)

(八)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7. 坚持执行和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积极而为、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民主决策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村集体和村民的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

8.  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村务公开目录,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保障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直接参与防护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等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中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发改局)

(九)激发各方意愿

9. 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鼓励国有电力、电信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引进央企和鼓励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发改局)

10.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且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

(十)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11. 落实建设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以为主、群管群养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机制,确保各级财政承担的农村公路建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健全改造+养护机制,推动采用PPP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整合广告权及旅游、土地、农业等有关资源开发权,引入PPP模式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项目进行整体打包开发,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完善农村公路防灾减灾管理体系,建立灾毁保险制度,提升抗灾抢修能力。(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改局)

(十一)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12. 按照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企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村供水设施可按照所有权和管护权分离的原则,由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  

13. 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农村供水设施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

(十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14. 建立和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厕所、畜禽圈舍的标准化建设和提质升级,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市处理集中处置的模式,健全村屯保洁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建立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后期运营维护和日常保洁长效机制。以农村厕所改造为重点,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村庄采取切合实际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改厕模式,实施整屯、整村、整街道整体推进。(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城中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

(十三)完善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15. 优化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务实管用的监督、激励和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6. 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并实行择优录用、市场禁入等制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合同管理,强化项目参与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四、建立健全定价机制

(十四)合理确定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17. 严格执行水价管理制度。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规模化供水工程水价由政府确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供水与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等客观原因造成村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缩小城乡水价差额。推进有条件的涉农街道办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实行有偿服务、分类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保障运行的原则确定生活用水价格,按照适当盈利的原则确定非生活用水价格。区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收取和运营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十五)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收费制度

18. 探索建立农户缴费制度。加强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探索建立农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建设。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支持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后期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城中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19. 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贴。(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城中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五、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规划引领

    20. 编制区域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城乡融合发展和多规合一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供气、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强化村级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方便村民出行、交往、休憩、生活的交通设施、休闲场地设施、集中取水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等建设力度。(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城中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十七)强化法治保障

    21. 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章。坚决执行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加快修订或制订有关规定,依法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完善并推广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自管自用”“简易招标等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由受益对象自建、自管、自用。充分发挥农村法律顾问作用,指导和引导农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法治氛围。(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

(十八)强化分工协作

    22. 加强部门协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牵头做好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并定期向政府报告。教育、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其他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

    23. 落实各级责任。区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资金的保障力度,构建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将农村基础设施建好、管好、用好,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此方案在城中区乡村振兴(美丽城中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要切实承担好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调查研究、督查落实等日常工作,加强与责任单位的工作对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任务,细化方案,分解任务。进一步完善推进工作机制,按照方案的任务要求,把任务和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狠抓工作落实,使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十一)明确完成时限

发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作用,建立定期协调督查机制,及时研究工作推进中的主要问题。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每年1218日前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报送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二十二)加大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意义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激发各级各相关部门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为实现乡村振兴打下良好基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0日印发



订阅信息

我有话要说

您还可以输入300个字符。

精彩评论( 0 )



暂时没有相关评论!
×

举报成功!

举报原因 ×

在线客服 我的消息
0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