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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开展“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文件

  辽林字〔2018〕14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8年全省林业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应对林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高发的严峻形势,从根本上解决林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力推进依法治林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提升林业执法能力”的专项行动的通知》(办策字[2018]7号)要求,结合我省林业管理和执法实际,省厅决定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现将《辽宁省林业厅“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督导组分组情况表、涉林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选编、相关统计表式(见附1-8)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厅将适时组织督导组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1.辽宁省林业厅“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提升林业执

  法能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3.专项行动督导组分组情况表

  4.涉林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选编

  5.典型案例编写格式(样例)

  6. 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7.林业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8.各市专项行动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

  辽宁省林业厅

  2018年3月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辽宁省林业厅“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5年以来,《行政诉讼法》的两次修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实施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开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加强了诉权的保护,强化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大大降低了行政诉讼的门槛,将长期以来积压的行政争议充分暴露出来,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涉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并在高位常态化运行,林业行政复议、诉讼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大量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持续高发,既暴露出林业内部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也反映出林业法律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及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要求,推进林业法治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推动建立有效的应对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林业局“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专项行动目的

  按照“深入查找、标本兼治,积极应对、健全机制”的

  原则,对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梳理自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建议。通过对一批典型案件和存在问题的全面梳理,分析和查找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的法治意识,切实解决当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健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完善同司法机关协调机制,全面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同时,实现以执法促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法律制度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强力推进依法治林、依法行政。

  二、专项行动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3-4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2015年以来本地区发生的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并开展以下工作。

  1.梳理查找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林业主管部门自身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2.梳理查找案件或可能引发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问题所反映出的制度缺陷以及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梳理查找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制约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有效开展的问题及原因。

  4.梳理查找有效办理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遇到的司法协调机制问题、困难及障碍等。

  5.梳理查找执法不到位引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原因。

  (二)提出对策阶段(5-6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查梳理出的各种问题,要分级归类进行整理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级整改的具体意见建议。其中,对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主体;对属于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并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尽快研究整改。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自查梳理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同时,针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中或可能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中所反映出的需要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清单,并附典型案例(编写格式另附)3个,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清单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三)落实整改阶段(7-9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查梳理、提出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于林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在林业管理与行政执法中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反映出的各种不当履职行为,要以文件的形式提出纠正的意见和要求;对于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通过建立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同时,积极争取与本级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良性互动。

  对各市提交的建议清单和有关材料,省林业厅将组织开展专项研究和调研,属于省级层面管理的,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复议和诉讼应诉制度,及时提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建议,纳入立法工作重点;属于国家层面管理的,统一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随着我省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工作。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明确提出在全国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林业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极有可能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大批量爆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涉林社会矛盾纠纷、规范林业行政行为、加强林业建设的重要意义,主动借助行政复议、诉讼这一平台,及时发现和解决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带头研究部署和督促专项行动的落实工作;要对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做好自查,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深入排查,精准锁定问题。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由林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资源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安和林木种苗等部门积极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的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可能引起涉林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和重点排查。要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林业法律制度等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逐一记录,并形成清单目录,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没有死角和疏漏。

  (三)分类分级,提出整改措施。针对自查梳理出的问题,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级归类整理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级整改的具体意见、措施或者建议,明确整改期限,并落实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整改,不得推诿;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议,要尽快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予以整改。对于属于司法协调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同相应的司法机关联络沟通,联合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省厅已组成督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多方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与影响,宣传本地区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宣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于本地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的突出成效和典型案例要重点宣传,营造“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针对专项行动期间可能出现的涉林案件热点问题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加强分析预判,把握舆情引导主动权,防止负面炒作。

  (五)畅通渠道,及时报送材料。各市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有关材料、案例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确保材料上报及时、全面、准确。各市请于2018年3月16日前将专项行动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5月2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建议清单、3个典型案例和复议、诉讼统计表,上报省林业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发送电子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本地区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连同自查报告一并上报。专项行动期间,重大典型案件等信息要随时报告。全国《涉林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选编》此次一并印发各市作为参考。

  联系人:张丽秋024-23448921;王小熳、崔铭洋,024-86281059。

  电子邮箱:lytfgc79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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