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农村饮水
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各项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城中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柳州市城中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水质的净化管理,做好净水储存和有计划供应工作,提高因水网、设备等故障引起的停水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能力。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供水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工作。
1.3.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区人民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 统筹安排,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
1.3.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6其他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2.基本情况
2.1气象概况:我区属亚热带季风区,夏热冬寒,四季明显,年平均气温 20.5℃,平均年降雨量 1,424.7mm,降雨量年内分配不均匀,每年的 4-9 月为汛期,汛期降雨量占全年雨量的 76%左右,年内降雨分配不均,极易造成干旱和洪涝灾害。
2.2水资源利用概况:城中区河流属珠江水系西江流域,过境河流有柳江,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即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水冲沟。
2.3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能力:全区日供水量 200 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有 3 处。集中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 1270 吨/天,实际日供水量1170 吨/天,现状用水人口0.75 万人。
3.应急指挥体系
成立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各街道设立相应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本街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3.1应急指挥机构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城中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委宣传部、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及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主任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长兼任,办公室电话:0772-8252584。
3.2职责
3.2.1指挥部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应急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审定全区各涉农街道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工作;负责对存在隐患的供水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项目审批,联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财政局: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经费及时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对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生产生活救济。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发生农村突发饮水安全事故时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
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做好区内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监督和查处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处理水污染事故。
市公安局城中分局:负责协助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污染水源、破坏水源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教育局:负责管理全区农村中小学饮水工程,对学校二次供水水质卫生进行监测,制定学校饮水重大安全事故预案。
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情况。
3.3涉农街道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街道应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街道饮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街道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街道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工作。
3.4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4.1.1监测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0772-8252584),多渠道获取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各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街道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
4.1.2信息监测及收集
4.1.2.1旱情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旱情进行全面监测,包括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当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不足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重大及以上旱灾由指挥部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启动本预案。
4.1.2.2水污染信息: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进行全面监测,当发生生物、化学、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将时间、地点、范围、程序、危害及趋势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 故由指挥部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启动本预案。
4.1.2.3供水工程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的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1.3信息报告
指挥部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4.2预警
4.2.1预警等级
指挥部根据监测和收集到的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预警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特别严重):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 48 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 5 公斤)72 小时以上,影响人口 1 万人以上;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 8 人以上死亡或 1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影响 1 万人以上。
二级(严重):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 48 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 5 公斤)72 小时以上,影响人口在 0.5 万-1 万人;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 5-8 人死亡或100-150 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影响人口0.5 万-1 万人的。
三级(较重):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 48 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 5 公斤)72 小时以上,影响人口在 0.1 万-0.5 万人以下;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 3-5 人死亡或 50-100 人集体中毒事件发生;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突发性停水影响人口 0.1 万-0.5 万人的。
四级(一般):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 48 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 72 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 0.1 万人以下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 1-3 人死亡或 30 -50 人集体中毒事件发生;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 0.1 万人以下突发性停水事件。
4.2.2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有效时间内到达有效用户手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指挥部统一在媒体上发布。
4.3预警控制
4.3.1在预警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4.3.2当发生连续供水不足且缺乏有效控制手段,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实施特殊时期限水 方案。
4.3.3在水源污染或发生人为投毒事件时,供水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同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进行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利用消防、洒水车向所涉及的群众送水。
4.3.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由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发生供水安全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在 1 小时内向当地指挥部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进行先期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在获取信息后,应在 2 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5.2应急响应的分类
应急响应根据农村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
5.2.1一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饮水安全事件,造成 1 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预案,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
(1)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 1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待自治区、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指挥部在自治区、市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街道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配合区级以上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水利部门备案。
5.2.2二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饮水安全事件,造成 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预案,指挥部副指挥长到达现场。
(1)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 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街道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指挥部报市水利部门备案。
5.2.3三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性饮水安全事件,造成 0.1-0.5 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预案,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
(1)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 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 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及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备案。
5.2.4四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 0.01~0.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
(1)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 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 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抢 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宣传报道
区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和指挥部要求适时报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典型经验、事迹,尤其要作好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管制和配给及节水限制措施的宣传报道。
5.4 应急响应终止
当饮水安全突然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理,灾区居民饮水恢复正常后,应急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各街道及供水单位要尽快成立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接警电话,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通信部门要确保发生突发事故时通信畅通。
6.3物资保障
发生事故时,各级指挥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消防、公安、经贸、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区人民政府对物资进行统一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 1 万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6.4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时,医疗卫生部门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医疗卫生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做好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性事故时,交通、公安部门应保证应急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6技术保障
建立区级饮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6.7应急抢修队伍保障
全区各供水单位应成立各自的抢险队伍,单位领导担任各自的抢险队长,并将其名单报至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发生农村饮水安全事故时,各抢险队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待命。
6.8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区、街道两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需要上 级部门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 议或意见。卫生健康局要继续加强水质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才能恢复供水。
7.3奖励与责任追究: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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