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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梁溪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6-00082 生成日期 2016-08-12 14:23:00.0 公开日期 2016-09-22 16:33:00.0
文件编号 梁政发〔2016〕26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区政府关于印发梁溪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资金、国有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安置房)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资金、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装修、区管道路大中修等维护维修类工程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公园、绿地、湿地公园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特殊情况不需代建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功能明确、设计完善、论证充分、配套同步;工程设计应按总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应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提高效率。其中: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概(预)算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

区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研究、行业监管,规范和指导区各建设平台的建设行为。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续建优先”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的原则上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重大部署和重大建设规划,区各职能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续建项目),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各建设平台,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平衡项目和资金安排,形成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计划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加或调整。对因不可预见因素产生的应急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增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三章 建设模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区各建设平台负责代建,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代建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代建项目可采取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施工、交付、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分阶段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建设两个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明确划分各阶段涉及到的上述工作。

第十条  代建费按照《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代建费率标准执行。代建费计入项目概(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尽快组织验收。属市职能部门监管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规定向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验收;属区职能部门监管的项目,由代建单位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参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及时交接,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同时,代建单位在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国资)的监督配合下做好审计和资产移交手续,及时、真实反映国有资本结构情况。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审批权限,向市、区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立项审批申请。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申请时,其总投资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同时,在总投资限定的基础上,在项目的扩初设计和施工图阶段进行概算和预算的编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的控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确保合理、及时供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代建单位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单独设专户,区财政局应对建设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和调整,确需追加和调整预算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调整预算。未经批准追加或调整预算的项目,不予安排增加部分的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将年度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使用计划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拨款依据。经区政府同意的追加或调整预算的项目资金,代建单位须及时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作为拨款依据。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将区政府批准的资金计划按时拨入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在遵循招标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由收款单位申请,经监理、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确认,代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支付所需资金。

 

第七章 项目审计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底审核、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按规定确定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外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单位)按规定参与审计,协审单位由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比选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收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应将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和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供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及时按规定确定协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接受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区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对区审计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在验收结束3个月内向代建单位提供结算资料,内容必须符合送审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送区审计局,协审单位不得私自接收相关资料。资料不完整视为未送审,由此导致的时间延误及相关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协审单位接受区审计局的委托,履行审计义务审计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结果须提交区审计局复核,并按复核要求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所有审计项目均由区审计局与代建单位及协审单位共同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相关审计费用经区审计局审核确认后由代建单位按规定支付,并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审计人员和协审单位的管理,重点抓好审计进度和审计质量的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等细则由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为明确责任,提高决算质量,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代建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控制高估冒算的条款和处罚措施。

 

第八章 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住建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讨论、修改和确定,重大事项的研究解决,概算审核,招标控制价的确定,让利标准的核定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第三十条  建立由代建单位主要领导,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住建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程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建设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中如有重大变化,由代建单位根据协调小组商定的意见,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时汇报,必要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相关协调会议。

 

第九章 工程招标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其范围和标准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限额标准按照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调整。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市有资质的招投标或采购平台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采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不属于市级公开招标范围的小型项目,其招投标按梁溪区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中,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面开展犯罪档案查询的要求,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第三十五条  对不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应招不招、规避招标的,不安排需招标部分的结算审计和不支付需招标部分的工程款。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后,由代建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如有未尽事项经代建单位和中标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不需招标的项目,由代建单位通过比价后签订相关合同。

第三十七条  水、气、供电、通信、广电、热力、质监检测、测绘、气象、消防检测等专业合同,按相关专业部门或行业规定的要求并遵循市场原则签订合同。

 

第十一章 变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变更是指已通过立项、设计和招标(未达到招标标准的除外)的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建设需要,对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调整。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变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施工技术变更;上级部门对工程建设新要求导致的变更;因错、漏导致的清单数量修正;清单外项目数量和单价的变更。

第四十条  1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工程总价10%的变更,需经协调小组会议确定;100万元以上或超过工程总价10%的变更,需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为提高效率,确保工程加快推进,针对以下几种情况作特别规定:

(一)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变更,项目责任人在监理、跟踪审计商议一致的前提下,有权现场决定是否变更,但在协调会议上应说明情况,履行相关手续。

(二)涉及安全、抢险等紧急情况的,项目责任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应急措施,涉及费用的,应在处置后在协调会议上说明情况,履行相关手续。

(三)工期特别紧张的项目,可由上级领导同意或根据上级领导意见精神,项目责任人召集监理、跟踪审计、设计现场细化方案后实施,但处置后须在协调会议上说明情况,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变更除由代建单位按规定办理外,任何个人或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未有变更通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不办理变更部分的工程支付。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依法进行监督,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给予配合。

第四十四条  区监察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并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区监察局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察督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中标单位在相关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良行为的,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  

第四十九条  使用集体资金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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