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财政局、抚州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抚财文﹝2021﹞1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及意义
《若干措施》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强化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着力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为科研经费“松绑”,为科研人员“减负”,营造有利于激发科研人才创新的生态系统,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若干措施》起草过程
《若干措施》先后历经广泛调研、数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科技局共同印发。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正文明确了六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放宽实施范围”。明确适用本办法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包括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部分是“优化预算管理”。从简化预算调整、简化采购流程、保障基本需要、延长资金使用期限四个方面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营造更宽松的科研环境。
第三部分是“完善项目管理”。从规范时间节点、提高用款自主权、减少过程管理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四部分是“开展经费包干试点”。基于诚信、绩效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公益性研究领域遴选一批项目持续支持;选取赣东学院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安排部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实行包干制试点,对差旅费开展包干试点。
第五部分是“强化绩效评价”。加强科研项目绩效管理,根据科研项目特征,完善绩效评价与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部分是“健全保障机制”。从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培训三个方面保障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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