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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运营使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沈阳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市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并对其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城管执法、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投保相关安全责任险,以提高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设施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本市大型游乐设施依法实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

第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应当查验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已登记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第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安装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应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所在区、县(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所在区、县(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超期未检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的实际情况,配备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第三章 运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

第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

运营使用单位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第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运营单位没有维修能力的,应当将维修工作委托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的要求配备乘客安全束缚装置。并在每次设备启动前,逐一确认乘客安全束缚装置状态。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乘客安全束缚装置,对于磨损、失效的安全束缚装置要及时更换、维修。

第四章 应急和救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设备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应急等部门的专业救援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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