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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以考核不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庄某于2020年7月15日到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检测部采样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并约定试用期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2020年10月28日, 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以庄某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不予录用为由解除了与庄某的劳动合同。庄某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与其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两个月,其已实际履行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且该公司在超过了最长试用时限之后,才以其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庄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庄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以庄某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庄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中,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与庄某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二个月的部分无效,即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最迟应在2020年9月14日前对庄某进行试用期考核,但该公司直到2020年10月28日才以庄某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解除与庄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因此,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应当向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与庄某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自2020年7月 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的三个月试用期,因 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部分为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应当以庄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计算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并向庄某支付该项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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