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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李皞)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公告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检出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李皞)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共1批次,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李皞)经营的豇豆(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0-11-10),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李皞)经营的豇豆(食用农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单位进行检验报告送达。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月14日我局及当事人收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复检报告,经复检机构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我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章丘市供销超市水寨店食品部(李皞)所经营该批次豇豆共3kg,进价为8.3元/kg,销售单价为7.98元/kg,货值金额23.94元,抽检1.7kg,销售1.3kg,因售价低于进价,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和进货票据,但经调查无法查实检验不合格批次食品为该供货商处购进,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且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元整(79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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