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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关于旧城三期III片区(万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菏定20197

 

因旧城三期III片区(万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范围:菏曹运河以西、定张路以北、万泰城以东、新河湾小区以南(具体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531日,具体签订补偿协议和腾空搬迁时间由征收部门另行通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旧城三期III片区(万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旧城三期III片区(万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331


附件

 

旧城三期III片区(万泰片区)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菏曹运河以西、定张路以北、万泰城以东、新河湾小区以南(具体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计算,结清差价。

(二)征收补偿范围。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物、附属物及其它设施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朝向、新旧程度、配套设施、容积率以及土地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该片区的基准容积率为0.7

2)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的,扣除不足部分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500/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3)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的,对高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凡没有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且在200986日《定陶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市禁控区内禁止零星建设的通告》(定政发〔20099号)发布以后建设的房屋,按成本价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给予评估补偿,不享受装修包干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安置面积。

20161124日全市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以后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且没有有效手续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沿兴华路、定张路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以下简称住改经),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住宅房屋评估,根据不同区位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期1年以上连续纳税申报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3)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同一建筑物以自然间或自然层为界。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途为商业;

3)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

4.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公益基础设施等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地下室、夹层、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房屋、简易房、棚房等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评估补偿。利用房屋的净空高度后来构建,与房屋不为一体的加层等结构,按成本价给予评估补偿。

5.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如承租人未投资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补偿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投资装饰装修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付;没有约定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可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再予补偿。

对确属高档装修的,由当事人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机构认定后,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四)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

1.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到指定小区购买安置房的,搬迁费按双倍发放,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2.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补偿。其他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到指定小区购买安置住房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安置房交付。

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付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1)征收商业用房以及沿兴华路、定张路符合住改经条件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月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自腾空之日起),过渡期为30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为:沿兴华路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元;沿定张路房屋,每平方米每月12元。过渡期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时交付的,从逾期之日起,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双倍支付,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为止。

被征收房屋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经营者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租赁关系证明。

2)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或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符合住改经房屋(1)、(2)项条件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证明,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租赁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分配。

(五)空闲地及其他土地的补偿。

1.属国有土地的空闲宅基地,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经评估后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给予调换住宅房屋,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计算价值给予房屋产权调换。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扣除基准容积率相应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5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先扣除基准容积率相应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500/平方米),再扣除基准地价40%的土地出让金。

宅基地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由自然资源局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

2.国有空闲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参照区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3.土地为完整宅基地、容积率较低未形成完整房地产现状的院落,建筑物及附属物按成本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土地按上述空闲宅基地的补偿方法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4.与被征收房屋院落或空闲宅基地相配套的胡同用地,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基准地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5.不适于建设正常院落和房屋的土地、院落建成后剩余的边角地等属国有土地的,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评估后给予补偿,不计回迁面积;

6.耕地、道路用地、边角地、坑塘、村头荒、胡同等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政策给予补偿。已征为国有土地的河流、公共道路等不再补偿。

(六)容积率低于0.7的被征收房屋以及空闲宅基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基准容积率0.7对应的建筑面积给予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装饰装修包干补偿。

(七)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安置。租赁公有住房的,按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承租人搬迁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后闲置的、拖欠房租的、未经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同意擅自转租的,均不予补偿安置,由使用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搬迁。

租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同意搭建的、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等,按成本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经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同意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装饰装修以及擅自进行的房屋修缮等不予补偿。

四、奖励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签订协议奖: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自然院落每处院落给予10000元的奖励;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签订的,每处院落给予6000元的奖励;  

2.腾空交房奖: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所有权人完成腾空房屋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处院落给予10000元奖励;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完成的,每处院落给予6000元奖励;

对于完整的空闲宅基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清障交付的,与被征收房屋享受同等奖励。

3.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空闲宅基地完成清障交付)并验收合格的,取消以上获得的所有奖励。

4.被征收房屋的院落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算,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算。被征收的空闲宅基地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计算;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参照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普通院落或宅基地计算。建设房屋后剩余的边角地不单独按院落计算。

一处院落签订2个或2个以上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按签订协议的数量均分。

(二)对于独立院落和空闲宅基地,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交房(清障交付)的,院内未建设的空地面积每平方米给予700元的奖励,容积率不足0.7虚拟部分不再奖励。

五、房屋安置

(一)住宅房屋。

为尽可能满足需求,缩短回迁周期,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政府不再统一建设回迁安置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在主动申请提供房源的在建小区御龙湾、金御融城、鑫怡·江南神韵、学府名都、鑫源·麗水城、金圣三元、菏建·新河湾、万泰国际、凯旋城,任意选购符合售房条件并在2年内交付的商品房。在应享受安置面积范围内,购房价格参照2018年安置房回迁价。

被征收人也可到其他小区选购符合售房条件的商品房,享受同样的优惠幅度。

(二)商业用房。

被征收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集中统一建设,按照就近、相似区位进行安置(也可到万泰商贸城等政府认定的安置房源任意选购)。

1.商业用房的补偿金额,根据所处区位、新旧程度、结构、建筑面积、土地取得方式等因素评估确定。

2.安置房价格。商业安置房价格根据安置区位,结合各片区情况统一确定。

3.超安置面积部分计价办法。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回迁价计算;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回迁价计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同等、同区位新建商业用房上市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院落有分户的,安置面积和安置房面积按各户之和计算。

4.商业用房被征收后,依据被征收商业用房沿街底层门市建筑面积就近套靠的原则,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综合计分,按得分多少由低到高确定选房顺序。

六、搬迁与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征收部门。

验收合格的标准为房屋腾空、门窗等构件齐全、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等无缺失、无人为拆除迹象。缺失的构件按补偿价从补偿费中原数扣除。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算与付款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30日内,一次性支付各种补偿费用;被征收户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应得奖励。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腾空交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搬迁费、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奖励;剩余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其它补偿费、奖励等在安置房交付时结算,多退少补,一次性结清差价。

购买商品房的,在腾空交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其它补偿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备案之日起30日内结清与商品房的差价,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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