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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 鲁安发〔2021〕7号

有关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解决海上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经省领导同意,现将《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狠抓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化解商渔船重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筑牢水上安全生产防线,保障人民群众水上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综合治理、精准施策。强化属地管理,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构建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精准施策、齐抓共管,持续提升水上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攻坚。聚焦水上安全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推进,构建打非治违多重机制,着力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4.坚持思想引领、共治共享。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引领安全发展,大力弘扬“平安是福”理念,着力推进水上安全共治共享,增强人民群众海上安全发展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防范化解商渔船重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风险防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保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市、县(市、区)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水上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统筹推进解决水上突出问题,重点开展水上涉客运输、内河船非法参与海上运输、商渔船防碰撞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能,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对青岛胶州、东营广利、烟台三山岛、威海石岛、日照黄海等重点渔港,对全省主要港口及潍坊、滨州、乳山等地区性港口开展驻港驻企检查,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完成船籍地管理与作业地管理衔接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执法。(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组织所有企业、商船、渔船完成大排查、大整治,从严从细彻查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项整治行动,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重大风险有效管控、重大隐患系统治理。(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

2.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农业农村、海事、海警等部门建立联合巡航执法机制,按照“资源共享,合作互助”原则,利用所属40米或60米以上船艇每季度联合开展一次海上巡航执法,开展沿海港口水域、定线制水域、商渔船交汇密集区及事故多发水域通航秩序集中整治。(农业农村厅、山东海警局、山东海事局、交通运输厅)建立多方信息通报机制,互相通报渔船违法行为和险情事故信息。(山东海事局、山东海警局、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打击力度,沿海各地市8月底前完成设置三无船扣押、处置场所,落实经费、人员等相关保障措施。(有关市政府,农业农村厅、山东海警局、山东海事局、交通运输厅)

3.加强商渔船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监管。加大对沿海水域商渔船监管力度,严查船员值班脱岗、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配员不满足要求,伪造、拆卸船舶标识,擅自关闭、屏蔽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企业排查隐患走过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决不姑息。(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严厉查处船舶超航区航行、非法运输行为。加强客运船舶现场监督,严禁客运船舶恶劣气象海况冒险开航,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山东海事局、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向靠泊我省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商渔船防碰撞知识宣贯。(山东海事局)

4.加强渔业船舶安全源头管控。加强渔船检验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建造、改造渔业船舶检验,严格落实救生消防、通信导航等设备设施规范要求。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交流,督促坚持客船和危险品船新增运力“先审批、后建造”,严格《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管理。(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有关市政府)

5.抓好内河营运船舶动态监管。加大对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船舶开航前自查和船舶标志标识配备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不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开航前自查和故意遮挡船名标志等违规行为,严厉惩处商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运输厅)

(二)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6.加强企业(船东)责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海事、渔政部门要督促公司(船东)及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航运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检查,开展省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年度核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为船舶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强化船员夜间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驾驶和值班。加强对船员上岗前、任职期间的考核和培训,提升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实操能力,增强船员避碰技能。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提高船员防范事故的风险意识。(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水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有关市政府)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惩戒。将水路运输企业资质保持、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确定企业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强化结果运用和信息共享。(交通运输厅)

7.联合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水上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宣讲活动。制作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以案说法。开展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推广“商渔船长面对面”交流活动等经验做法。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典型问题曝光,做好执法案例和经验典型总结并报送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公开力度,利用微博、微信等手段,广泛宣传海上避险知识。(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深化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丰富水上安全教育“第二课堂”,推动水上安全教育实训基地和航海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山东海事局,有关市政府)协调电信部门开展水上公益类安全信息提醒业务。(通信管理局、农业农村厅、山东海事局,有关市政府)

8.强化从业人员资质管控。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加强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强化船员实操和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船员适任能力。加强船舶配员和船员实操能力检查,督促公司加强船员调配和适任管理。开展船员值班检查,重点检查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是否饮酒、船员是否疲劳操作等,确保船员值班安全。对发生商渔船碰撞的责任船员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开展船员适任能力考核,对于考核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船员,依法注销其适任证书。(山东海事局、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

(三)进一步提升安全技防水平和水上救助能力

9.加强海上交通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公布山东沿海公共航路。(山东海事局)各沿海市政府牵头清理侵占航道、航路、锚地的非法养殖,确保海上航道、航路、锚地等水域安全畅通。(各沿海市政府,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完善海洋牧场安全环保风险防控体系,落实海洋牧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山东海事局、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各沿海市政府)

10.保障水上无线电畅通有效。开发基于AIS、北斗、电子海图的船舶智能动态监控及碰撞预警系统,提请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范商渔船导助航设备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水上安全技术支撑。严厉打击内河船舶非法关闭AIS、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信号等行为。(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规范船舶水上无线电设备及MMSI使用,严厉打击擅自改造船载无线电设备、“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篡改MMSI码、故意关闭AIS、乱设“网位仪”设备等违法行为。(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

11.完善水上应急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的落实力度,建立健全资金、人员等配套制度保障。(有关市政府,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山东海事局)。配齐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水上应急力量实战能力。充分发挥各级海上搜救中心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搜救应急演练,指导开展2021年渔船搜救应急演习。(山东海事局、农村农业厅、山东海警局、应急管理厅)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提高安全信息播发频次,提高防范和管控能力。(山东海事局,各沿海市政府)

(四)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

12.健全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机制。完善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合作机制,各级海事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时,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政部门共同参与调查。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针对性开展商渔船安全源头治理。(山东海事局、农业农村厅,有关市政府)

13.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追责问责力度。从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人员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规范涉嫌刑事犯罪的水上违法行为移交形式、内容和途径。对肇事逃逸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海警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山东海事局、山东海警局、应急管理厅,有关市政府)严格依法完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曝光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有关市政府)加快实施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6月30日前,通过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完成首轮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落实信用惩戒措施,将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行政许可、差异化监管、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交通运输厅,有关市政府)

14.强化事故教训吸取。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安全管理建议跟踪落实工作,督促事故责任方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重大及典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逐条评估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改等行为,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职尽责。(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山东海事局,有关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市要按照要求负责具体落实方案,细化内容、实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要求落地见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

(三)加大宣传引导。有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注重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机制,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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