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文件
辽林字〔2014〕17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林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建设资金安全运行,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林业工程稽查办法〈试行〉》并建立《辽宁省林业工程稽查专家库》(名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
2014年4月14日
辽宁省林业工程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林业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工程稽查”(以下简称“稽查”)是指对使用省(含省)级以上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稽查。
第三条 稽查对象为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稽查以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及工程管理等相关文件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监督、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二章 稽查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林业厅设立林业工程稽查处(以下简称“稽查处”),主要职责为:对全省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查;编制工程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程稽查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市、县林业稽查工作;负责林业厅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工程稽查职能,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工作事宜,做好辖区内工程稽查工作,并接受厅稽查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省林业厅建立辽宁省工程稽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作为工程稽查组工作成员,在厅稽查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程稽查工作。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七条 根据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厅稽查处开展各项工程稽查及有关专案联合稽查工作。
第三章 稽查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 工程稽查工作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程稽查工作方案、组成工程稽查工作组、组织实施工程稽查工作、撰写工程稽查工作报告、反馈工程稽查情况、下达整改意见通知、督促落实整改、工程稽查情况通报、工作约谈及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等。工程稽查工作按照如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厅稽查处负责制定工程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工程稽查年度工作计划要围绕厅党组确定的重点工作来制定,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工程稽查年度计划包括确定工程种类、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并与国家、省厅组织的项目检查、核查、验收等工作相衔接,征求厅有关处室和相关厅直部门意见后,报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制定工程稽查工作方案。依据工程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程稽查工作方案。工程稽查工作方案由厅稽查处负责组织制定,经厅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成立工程稽查工作组。厅稽查处负责从省工程稽查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工程稽查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工作组成员根据工程稽查任务实行分工负责制。
(四)工程稽查前业务培训。在实施工程稽查工作前,厅稽查处组织工程稽查组成员开展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及工作纪律等相关内容培训。
(五)送达工程稽查通知书。工程稽查通知书在实施工程稽查前送达被稽查单位,并抄送被稽查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各业务归口单位。专案稽查等需突击稽查的特殊业务,不送达稽查通知书。
(六)实施专项工程稽查。按照工程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由厅稽查处负责组织,工程稽查工作组具体实施。
(七)开展专案稽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的,属于工程稽查职责范围的案件及突发事件,由厅稽查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办理意见。专案稽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办理:
1. 由省林业厅直接办理;
2. 由省林业厅批转或委托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由省林业厅批转或委托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专案工程稽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后应报省林业厅备案。
(八)编制工程稽查报告。工程稽查工作组在稽查工作结束后,由工程稽查工作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稽查报告,向厅稽查处提交稽查报告初稿,由厅稽查处征求被稽查单位意见,被稽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工程稽查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稽查报告。
(九)反馈工程稽查结果。工程稽查结束后,由厅稽查处组织稽查结果反馈。
(十)下达整改意见通知。工程稽查结束后,由厅稽查处向厅党组或厅领导报告工程稽查工作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根据工程稽查结果和厅领导意见,下达整改意见通知,并抄送被稽查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十一)督促落实整改。按照工程稽查报告或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厅稽查处督促整改单位,并跟踪监管整改情况。被稽查单位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厅稽查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抄送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厅稽查处将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工作整改要求。
(十二)工程稽查情况通报。省林业厅采取适当的方式,通报工程稽查工作情况。
(十三)工作约谈。在工程稽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且没有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的单位,由厅领导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提高认识,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依照国家、省林业建设有关规定,工程稽查的重点是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投资等情况开展稽查。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工程验收情况;
(二)工程资金拨付、到位以及使用情况;
第十条 在工程稽查活动中,采取以下稽查方式:
(一)召开与工程稽查工作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单位负责人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技术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用记录、复制、照相、录音、录像等形式采集资料和取证;
(五)对工程管理情况及外业现场实地检查;
(六)根据工程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稽查。
第十一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稽查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与工程稽查工作相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施工设计、自查报告等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资料;不得妨碍工程稽查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如实记录工程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规范的稽查记录。
第四章稽查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稽查资料归档。工程稽查档案是指在工程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每项工程稽查工作结束后,要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包括:工程稽查工作中的有关领导批示、工作计划、工程稽查方案、工程稽查通知、工程稽查报告、工程稽查总报告、工程稽查工作底稿、跟踪整改情况、有关部门交办意见、委托检查文件、反馈检查结果等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稽查档案是林业厅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送厅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稽查工作问责
第十五条 对存在问题的被稽查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由厅党组研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 通报批评;
(三) 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重大的处理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对被查单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责任人,建议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交相关部门追究或建议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章 稽查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工程稽查工作计划、方案和未通报的工程稽查情况对外公布和泄漏。
第十八条 工程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单位或者与工程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在工程稽查工作中,工程稽查人员必须遵守稽查纪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程稽查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接受被稽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
(三)参加被稽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程稽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稽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工程稽查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林业工程稽查专家库
成员名单
造林绿化管理处 满守刚、胡 丹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赵文双、宋富威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赵显波、范志静、徐小刚、李国丽、赵雪葳
科学技术处 陈 凡
林业产业处 周 义、何东阳
监察室 齐淑君、程 国
省青山保护局 常忠连、李栋、张浩洋、戴 立、
白雪松、戢建华
省林业技术职业学院 张丽萍、吴欣然
省国有林场管理局 和发银、韩玉库、文明章、刘 丽、徐 蕾
省湿地保护中心 肖长青、杨春明
省三北防护林工作总站 范国儒、金志刚、赵 实
省林业工作总站 方 勇、吕亚军、孙龙生、张大志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汪志宏 、王昶远、肖艳、金传铃
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贾 斌、姚 飞、于欣元、范桂珍、王 亮
省外资项目办公室 李国忠、白海霞、丛 健
省退耕还林工程中心 常忠威、曹文耀、于砚溪
信息中心 杨艳琴
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林玉贵、卜 军、王 喆
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王文明、曹 阳、赵 博、王 娇
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林 枫、王正利、张志杰、徐志辉、张秀峰、刘 宏、王付刚、李 鹏、王 鹏、邢 亮
省实验林场 张吉丽、黄鑫春、安云全、樊 峥
省生态实验林场 张国利、王金贵、邱 虹、冯庆国、胡万金、于忠锋、张 莹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
举报成功!
我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