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4年2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市政府印发实施《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菏政发〔2014〕20号),对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增进民生福祉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居民医保新政策,《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菏政发〔2014〕20号)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居民医保实际工作的需要,且原《办法》有效期已届满,有必要根据最新居民医保政策对原《办法》予以修订完善,更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办法》坚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制一档,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原则,明确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个人缴纳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集。增加了“参保居民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居民属于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其他贫困人员的,按不低于个人缴费部分30%的标准进行资助”“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集中缴费期内死亡或者由于参军、就业、户籍或学籍转出等原因,未开始享受对应医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可申请返还当年个人所缴纳的费用”,在“门诊医疗待遇”中增加“门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保障待遇”等内容。
四、征求意见及审查情况
《办法》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征求了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座谈会逐条予以审查修改,吸纳了合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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