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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审批及管理事务办事指南

     1、资格审批:申请人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网址:http://dljz.mof.gov.cn)在“总部资格申请和分支机构备案”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填写专职从业人员信息,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类型,需要上传的文件(文件类型支持doc,pdf,jpg格式),检查无误后提交。

    2、变更: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变更时,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在“机构信息变更登记”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办公地址变更应先选择变更后所在地区,再填写详细地址。涉及业务负责人信息变更的,填写变更后的相关信息。信息录入完毕,上传附件,无误后提交。

3、备案: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机构登录系统后,在“年度备案”模块录入年度备案的相关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如有人员变动,填写 “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登记”。保存信息后,打印年度备案表,上传附件,无误后提交

      4、证书补发:资格证书出现遗失,损毁、旧版证书换取新版证书可申请补发。

机构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后, “补发/换发证书申请”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无误后提交

      5、注销: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销时,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终止/撤销业务申请”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终止/撤销业务申请表出来。上传附件,无误后提交。

      6、申请模板:济南市财政局 会计信息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http://jncz.jinan.gov.cn/art/2016/6/15/art_7860_275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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