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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市监(工商)撤登字(2021)第00014号

中山市寄丰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假冒“钟超芳”身份,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我局核准的设立登记。

  你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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