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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和《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办发〔20168号)的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普洱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聘用陈云东、万立张慧、马巍、高崇慧、耿国平、董曦、仇永胜、李凌勇、侯劲、刘勇为第四任普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任普洱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为202111日至20231231日。有关权利义务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与受聘法律顾问另行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市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制度由市政府办具体按《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制定。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14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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