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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二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建立当地特色的地名命名信息库。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并指导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召集由区划地名和当地人文历史方面专家、地名工作成员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地名工作专家组,组织对本地重要地名命名的评审、论证工作,规范地名命名及管理,并建立地名命名信息储备库。

第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在基建项目立项及后续审批过程中涉及地名命名,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和使用拟命名的名称;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平面图、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命名的名称办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命名的名称办理;

(三)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参与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五)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

(六)综合执法部门在设置交通指示牌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

(七)区重点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承建的市政道路、桥梁等名称的申报工作;在办理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命名的名称办理;

(八)财政、农业、经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门牌证发放等有关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发布房地产媒体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未提供标准地名批准证明的,不予发布。

三、地名命名标准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

第十条  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第十一条  道路名称通名的划分原则、量化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有关规定。

四、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程序

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加以说明,并附相关图件。

第十三条  新建道路,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并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前,向民政部门申报道路命名需求及方案,由民政部门提前按正式命名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名称,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

已建道路无名的,由街道(乡镇)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予以命名;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方的街道(乡镇)共同报民政部门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申请发布涉及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地名的广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门(楼)牌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地名批准文件或者证明。

已建住宅小区(楼)、建筑物未命名,其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所在的业主大会要求命名的,分别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门(楼)牌号码由民政部门或者街道(乡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编制。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同时抄告同级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工商、邮政、测绘与地理信息等相关管理部门。

因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作出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等证照和批文的地名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免费为其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或者换发证照和批文等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  依法命名、更名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民政部门编入地名录(志、图)或者地名数据库的地名,视同标准地名。

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推广和监督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遮盖、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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