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政发〔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先期进行新农保试点的东昌府区、茌平县、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国家和省试点工作要求,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在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一并开展试点;没有开展新农保试点的东阿县、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莘县、冠县,于2011年7月1日起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启动,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80%的补助,剩余20%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在55-60岁期间需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按3∶7的比例负担。
对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在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增加5元养老金。增加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农村居民选择400元以上、城镇居民选择8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增加5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按2∶3的比例负担。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参保人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 60 周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55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经办机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社区和行政村范围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工作任务。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各县(市、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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