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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12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

二是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市积极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机制,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但实践中也存在公众参与的实效不明显、专家论证的质量不高、决策风险的防范有待加强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针对我市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

二、制定依据

《规定》的主要制定依据和参考有: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9〕28号);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3、《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

5、《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6〕245号);

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政府令第56号);

7、《建立芜湖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芜政办〔2017〕14 号)。

三、制定过程

2021年1月上旬,启动《规定》制定工作,成立起草小组,学习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文件,收集整理其他地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文件;1月下旬,完成《规定》初稿;2月2日-7日,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2月中旬,结合征求意见情况,采纳合理化建议,对文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定(送审稿)》并报市政府审定;《规定(送审稿)》经2021年3月2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规定》主要内容和工作机制

《规定》七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决策草案的审查、决策的决定与公布、决策的执行与调整、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规定》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的有关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决行政策的定义。《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进一步细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高效决策的原则。

(三)增加重大行政决策监督的内容。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9〕28号)第八条关于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规定》第八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进一步明确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参考天津市和上海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五)明确关于论证结果运用的内容。《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进一步细化关于风险评估结果运用的内容。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风险评估结果运用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决策机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一)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三)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七)增加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提前介入的内容。依据《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6〕245号)和《建立芜湖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芜政办〔2017〕14 号)等规定增加了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提前介入的内容。

(八)增加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终止的内容。参考上海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请决策机关的行政首长直接终止决策程序:(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增加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内容。《规定》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决策机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进行了补充规定,《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六十条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估。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有关的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同时,《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



解读机关:芜湖市司法局

解读人:葛孝璐

联系电话:0553-311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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