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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聊政发〔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武部: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稳定就业的具体举措,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努力推动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为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体系,着力提升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三、培训对象
  从2011年冬季开始,凡我市当年接收的服现役期满或服现役期未满,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已安置工作岗位或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并已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再进行培训。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进行培训。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2.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的;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四、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军分区司令部、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和实施。
  (二)技能为主,学历为辅。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市场急需、企业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坚持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自愿报名,免费培训。城乡退役士兵可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四)属地管理,统筹安排。按照就近培训的原则,退役士兵一般在安置地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县(市、区)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地接受教育培训。
  五、组织招生
  (一)确定机构。退役士兵培训任务由市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职校等机构承担。市直承训机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军分区司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共同确定。县(市、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培训机构。
  (二)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报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宣传栏、有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布,并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军分区司令部、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需跨县(市、区)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制定计划。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及时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部门以及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五)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按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按时将《入学通知书》送达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在规定时限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训资格。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统一考试后,按规定录取入学。
  六、教学管理
  (一)科学组织教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选编优质教材,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
  (二)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进行考试考核,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及时发放相应学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心理辅导,增强退役士兵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对教育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应予表扬鼓励;对违反校纪班规的,视情况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军分区司令部、各人民武装部要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军官参与指导当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管理工作。
  七、就业服务
  (一) 加强就业指导。促进就业是技能培训的目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训机制。承担中高级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须与企业订立《委托培训协议》,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对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推荐服务。
  (二)完善就业服务。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级要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八、经费保障
  (一)资金保障。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接收人数合理分配,不足部分按照退役士兵地域、级次属别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担。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使用范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试验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
  (三)补助(贴)标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适时适当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四)资金拨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结算支付时,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拨付给承训学校(机构)。
  (五)资金监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市、县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九、明确职责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机构确定、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颁发证书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参训管理工作;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搞好教学保障和日常管理,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三)加强检查考核。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民政局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和军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及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军分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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