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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白晶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白晶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聊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晶,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东阿县刘集镇南王村人,大学文化,198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1月任聊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03年初至2007年8月,白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非法收受战某某、路某某等人人民币87.5万元,电脑一台(折合人民币86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8.36万元,个人得赃43.36万元。该院于2011年4月6日以受贿罪,判处白晶有期徒刑十一年。
    白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白晶行政开除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1年9月30日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下达处分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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