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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精神,依据《辽宁省森林法实施办法》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要求,省林业厅对2012年公布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木制家具及工艺品成品、半成品和苗圃地苗木不再列入凭证运输及检查范围。运输进口且直达进口目的地的木材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明。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凭进口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明。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通知》(辽林办字〔2012〕16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林业厅

  2013年9月29日

 

  

  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

 

  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原条、锯材。

  2. 单板,指接板(集成材),细木工板,未抠槽或刨光的地板毛料。

  3. 木片(包括颗粒状削片),木炭,托盘,大柴。

  4. 采挖移植的树木。

  5. 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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