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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三亚市各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文件

 

三办发〔2017〕01号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各区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

《三亚市各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三亚市各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各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动员部署、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督促落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励建议。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各区政府和育才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严把安全准入关。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拟订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四)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五)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告,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六)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和配合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参与对各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三)进一步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的能力。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指导各区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监测处置,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召开突发重大安全事件新闻发布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条 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参与对各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典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督促落实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依法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安全准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安全生产落后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一)审核拟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三)指导协调基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服务。

第十五条 市应急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法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拟订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

(二)指导、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以及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演练;

(三)负责生产安全应急信息收集、报告和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和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党委、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四)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对安全评价、培训、检测、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部署开展全市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指导、督促各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较大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九)负责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配合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部门对责令停产、关闭的矿山,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五)负责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对不听劝阻、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并负责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职责:

(一)负责实施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负责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消防行政许可。

(四)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商品混凝土、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镇燃气、风景名胜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四)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城镇危房改造。

(五)建立建设工程拆除安全监管机制,负责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

(六)参与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和城镇燃气等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监管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市水路运输(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和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检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开展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治理

(六)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培训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培训的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考核目标。

(二)指导和督促各区教育部门加强对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督促、指导各区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应急能力。

(四)督促各类院校加强各类实验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禁止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将学校场地出租做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体育出版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文化广电体育出版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举办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经营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监督指导文艺演出单位和各区文体部门抓好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使用、修理、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督查整改工作。

(二)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坚决查处、打击和取缔违法改装、使用特种设备及假冒伪劣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考核及核发牌证工作,开展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参与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督促农产品加工企业、瓜果菜涉氨制冷企业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协调解决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负责把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瓜果菜预冷系统企业建设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许可、核准、备案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五)指导、协调、监督农村沼气、农业生物等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项目的建设、使用等相关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履行科技、工业和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工业行业、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管理,提升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二)依法把工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核准、备案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技术,改善企业生产装备条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重危及生产安全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三)督促工业企业和通信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负责监督管理三亚境内长输油气管道、太平洋石油公司航煤输油管道和长丰海洋天然气公司首站至门站天然气输气管道的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负责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确保应急救援、航空飞行、水上交通等通讯频率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海事部门职责:

(一)负责三亚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发布航行警(通)告等工作。

(二)负责三亚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三)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五)依法进行小海船以及港作船、游艇、内河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负责辖区内非经营国际航线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船舶的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六)负责三亚海上搜救分中心日常运行工作,指挥、协调现场搜救工作;组织、协调船舶防台、抗风、防御灾害性天气工作,组织制订水上交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渔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权、临时用海、变更用途用海等审批;指导、监督做好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检验、渔业船用产品检验,依法实施渔港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职务船员发证、渔船设置电台、进出港签证、水产养殖等审批事项。

(三)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救助)工作。

(四)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作业等行为。

(五)监督指导为海洋渔业提供服务的冷冻厂、制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务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等水务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督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防风、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风险评估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督促旅游景区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三)做好有关旅游设施、设备和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市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含民办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

(四)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病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六)组织、配合、协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将安全建设要求作为矿山采矿权设置、采矿登记审批和尾矿库建设用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库、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政府或安监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责令关闭的勘查、开采企业,依法注销采矿权和探矿权。

(三)负责依法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的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止次生灾害诱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大型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负责合理规划加油站点布局,配合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加油站的新建、迁建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将安全条件作为成品油企业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回收、美容美发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电部门职责:

(一)负责供电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

(二)负责做好电力施工安全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抓好本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电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各类隐患基础数据库和重大隐患信息库;

(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电力用户工程入网验收和隐患排查工作;履行高危行业停电信息预告职责,执行执法部门作出的停电措施;

(六)编制本系统处置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电力救援保障。

(七)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有关责令停产指令,负责对相关企业采取停电或限电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二)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协助安监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作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职责,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督促相关方对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五)将安全教育作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组织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

(四)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职业卫生健康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一)监督、指导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环境整治、各类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受有关部门委托执法,整治和查处城市燃气、市区内河道和摩托车、三轮车载客等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道路、以及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安全监管。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查处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商户、摊点。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三)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加强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工作,做好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及日常维护工作,提高雷击风险评估和雷电灾害事故鉴定能力。

(三)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

(四)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市辖区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测工作。

(二)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安全实施监管。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职责:

(一)依法组织和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指导农村住房设计、建设,确保农村住房结构安全;

(二)认真做好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规划工作;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三)做好机场净空和民用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内拟建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工作,保障机场净空安全和民航无线电站不受干扰。

第四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依法查处危害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因突发环境事件而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负责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依法对人防工程的使用进行监管,对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防空地下室防火、防汛等安全监督检查。

(三)组织、协调利用人防指挥平台、专业队伍、设施设备等为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第四十四条 市园林环卫部门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园林环卫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公园、公共绿地、街道绿化、苗圃、卫生清扫、垃圾处理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园林环卫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监督检查及时清理或修剪遮挡驾驶视线的苗木,避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十五条 市粮食部门职责:

(一)负责粮食系统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所属粮油仓储、加工、销售等环节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做好粮食进出仓作业、库内机械作业、预防火灾、电器线路、仓库避雷、化学熏蒸、职业健康、防止粉尘爆炸等,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市司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受害人家属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七条 市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市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支持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二)负责涉及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和协调,促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

(三)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总工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动员职工群众对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监督。

(二)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策措施的制订。

(三)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等活动。

(四)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共青团市委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五十条 三亚妇女联合会职责:

(一)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与、主动支持、有效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代表妇女处理涉及安全生产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民航三亚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症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承担辖区内民航规划、投资、价格监管以及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二)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完成重大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三)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 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民用飞行、乘务、航空器维修、飞行签派等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四)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的使用状况;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等事宜。

(六)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三亚火车站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承担本站及所辖各车站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研究分析全市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要求,进行风险研判和安全预警,并监督实施。

(五)加强地区联劳协作,协调、督促铁路站区各相关单位、部门,落实内保、反恐防暴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三亚港务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港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履行经营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负责所经营的港口装卸、仓储、船舶靠泊、海产品交易和加工、旅游客船、房产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不得将港口、房产物业等出租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冷冻厂、制冰厂、物流仓储等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三亚公路局职责:

(一)负责三亚辖区境内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管养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日常养护、改造升级;负责所管养公路两侧绿化带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所管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危桥改造、水毁公路抢修等工作,保障所管养公路、桥涵和隧道通行安全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三)负责查处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设施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维护公路通行安全。

 

第四章 产业园管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五条 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创新创意产业园、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等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所管辖园区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四)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各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每年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五十七条 市安委办对各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年终考核,并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五十八条 各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各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未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南新、南田、南滨和立才四个国营农场未划入地方管理之前,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各区政府的职责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及其它未列入本规定的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原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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