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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为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或者联合体,下同)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宜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各市可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试点。

  (三)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DB)方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探索工程总承包与投融资、资源补偿相结合的其他新型模式。

  (四)工程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等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内容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逐步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鼓励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按区域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

  (五)项目法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项目发包与承包

  (六)项目法人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法人应确定合理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估)算。招标投标工作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鼓励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项目法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考核因素。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备上述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单位。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可参加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八)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施工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建造师资格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采用联合体承包方式的,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方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宜为30%至50%。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由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含)以上单数。

  (十)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十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项目法人认可。严禁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进行分包。

  (十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项目风险分担

  (十三)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合同中合理设置激励条款和风险分担办法。

  1.项目法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1)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2)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3)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4)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5)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2.除上述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

  四、工程总承包各方职责

  (十四)项目法人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求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十五)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

  2.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经上级部门核(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3.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在工程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专职负责人,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4.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相关手续和项目开工备案、政府验收等手续,统筹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6.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单方面强行要求缩短工期或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7.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过程审计。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8.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严格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

  9.加强设计变更、设计优化管理。设计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工期变化,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10.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11.及时组织相关验收工作。

  12.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其他职责。

  (十六)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水保、环保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设计、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资金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十七)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负责,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作。

  2.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总承包需要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确保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3.对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4.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5.依据合同约定对工期全面负责,通过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6.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查、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7.按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整编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并移交项目法人归档。

  8.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制度。

  9.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10.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11.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它职责。

  五、行业监管与服务

  (十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业务,鼓励营造规范有序的工程总承包市场环境,鼓励省内企业与央企组成联合体投标,尽快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培育省内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

  (十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二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加强整顿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一)项目法人应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及时支付,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款施工。严格执行双向担保制度,项目法人凡要求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法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六、附则

  (二十二)本指导意见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工程总承包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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