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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水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水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8日  

天水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天水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8〕12号),加快天水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水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是指以支撑全市重点产业发展为目标,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重点,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核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组建的市级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申请、评审、认定、评价、运行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编制组建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认定、考核验收、调整优化、撤销等工作;推荐指导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条 市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市科技局推进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给予技术创新中心的条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和成果转移转化等条件保障;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办法,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认定制,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单位应是在天水市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力和带动力;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

第九条 申请认定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及参与单位在该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有优势明显的研发平台及研发能力,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或具有技术的引进与消化能力,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3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四)团队成员近5年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5项以上;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品种等成果10项以上。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符合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天水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可行性方案, 提出中心的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并提供所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经县区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论证,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评审论证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通过评审论证的技术创新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由依托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后的建设方案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建设期为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实施技术创新中心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经市科技局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技术创新中心基本运行经费。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全面工作,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和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依托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主任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其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由9位以上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围绕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中心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更名、研究方向调整、主任变更、依托单位变化、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依托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以年度报告为基础,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3年。开放运行满3年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技术创新中心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技术研发与行业引领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开发新产品(品种),在国内外期刊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为量化考核指标;

(二)技术转化与产业提升能力。主要以技术转化效益、横向课题经费、企业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程度等为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天水市XXX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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