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就我省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一)从事以下项目取得的收入,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暂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照顾。
1、下岗职工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取得的育养服务等收入。
2、下岗职工从事婚姻介绍、医疗、家教、家政服务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
3、下岗职工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以及通过自己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成果、创造发明转让收入。
4、下岗职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指农机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排灌、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等)取得的收入。
5、下岗职工个人从事饮食(包括快餐、小吃等饮食摊点及订餐、送餐等饮食服务)、运输、装卸搬运、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修缮、沐浴、理发、洗染、打字、复印、镌刻、设计、制图、裱画、誉写、照相、录音、录像、打包、咨询服务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凡月营业额在800元以下的(含800元)。
6、保险公司为下岗职工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取得的收入。
(二)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报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在3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照顾。
二、所得税
(一)下岗职工自行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的集体企业、单位,自开办之日起,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又吸收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再给予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1995至1998年新成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安置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分别给予2年、3年、4年、5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今后,凡新成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安置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5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下岗职工创办的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在经营期内所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用本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亏损。
(四)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五)下岗职工个人从事商业、工业及手工业、建筑安装业,月营业收入额不超过1000元的;饮食业、服务业和修理业,月营业收入额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资源税
(一)对下岗职工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征税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给予暂缓征收资源税照顾。
(二)对下岗职工开采划分资源等级征收资源税的应税矿产品,适用税额可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所列示最低档税额标准征收。
(三)下岗职工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照顾。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下岗职工在城乡居民区里设立的低标准、小规模(不超过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门店,包括饮食店、售货店、浴室、旅店、摄影部、理发店、洗染店、修理部等网点的业务、经营用房及其服务性设施,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5% 的优惠税率征收。
五、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岗职工创办的学校、医务室、诊所、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和所用土地,分别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凡以后有新规定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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