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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SDPR-2015-0290005

各市、地区税务局:
    对房管部门出租的房产征免税问题,省财政厅(86)鲁财税字11号文规定,“房管部门的租金收入不抵房屋维修支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地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最近一些市、地反映目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普遍偏低,按规定纳税有实际困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通知精神,研究决定:
    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房产,仍按财政厅原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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