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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应对新冠肺炎防控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葫政发〔2020〕4号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保经营、渡难关,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缓缴文旅企业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住宿、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旅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依法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文旅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暂退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全力支持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因应对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缴纳数额的80%,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暂退的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也可视情况再次延缓交还。(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减免中小文旅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文旅企业,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租用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文旅企业用能(水电气)成本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文旅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七、帮助和指导文旅企业科学、妥善应对本次疫情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迎接挑战,提升服务质量,为疫情过后旅游业的复工做好准备工作,力争尽快重建游客信心,恢复企业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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