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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科发〔201912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430

 

 

 

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鞍山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申请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鞍山市技术创新与研发服务中心负责企业材料网上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认定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鞍山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单纯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三)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

(六)企业拥有在有效期内与主营产品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七)企业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研发、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八)由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领办的,或在市级以上科技园区,孵化期内的企业,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的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审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五条  管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全年受理申请,集中审批。申请企业登陆鞍山科技服务网。首先进行网上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申请认定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上年度及上一个月度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及占比证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5.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6.企业科研人员名单及占比说明;

7.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企业,申报时需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以上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拟认定名单在鞍山科技服务网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颁发“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发展阶段,根据企业规模分为初创期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以下),成长期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至5000万),壮大期(年销售收入5000万以上),实行分类管理,科学施策,精准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项目;优先推荐享受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每年3月底前需网上填报《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报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根据情况作出取消其资格或重新申请认定的决定。对仅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直接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在市科技服务网公示,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企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四)3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或法人代表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有套取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科技经费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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