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在济南市主持召开石岛湾核电工程温排水区域环境功能区调整及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专家咨询会,会议邀请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和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的代表参会,并邀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水处、海洋处、许可处的同志参加会议。经质询和讨论,形成意见如下:
一、石岛湾核电厂址正在建设1台20万千瓦高温气冷堆核电机组(华能控股)和2台CAP1400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机组(国电投控股),同时规划建设4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华能控股),取排水工程按照南北取中排方案统一规划、分期建设。2013年9月,《石岛湾核电厂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通过了专家评审。2014年6月,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调整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重大专项CAP1400示范工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鲁环发〔2014〕70号)》,同意将A1(东经122°33'07.69"北纬36°59'00.00")、A2(东经122°34'00.00",北纬36°59'00.00")、A3(东经122°34'00.00",北纬36°57'46.68")、A4(东经122°33'07.69"北纬3657'46.68")四点连线围成的海域(面积3.51平方公里)调整为混合区;B1(东经122°31'54.46",北纬36°59'42.14")、B2(东经12233'10.96",北纬37°00'40.59")、B3(东经122°35'15.89",北纬3700'40.59")、B4(东经122°35'15.89",北纬36°56'42.75")、B5(东经122°33'25.29",北纬36°55'43.53")、B6(东经122°31'12.36"北纬36°57'04.72")六点连线围成的海域(面积36.91平方公里)调整为三类环境功能区。
二、专家组认为,鲁环发〔2014〕70号中关于石岛湾核电温排水区域环境功能区调整合理。鉴于原文件未明确相关水质控制要求,建议:在国家、省出台相关的规划、区划后,适时组织编制省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新的区划实施前,鲁环发〔2014〕70号文件中调整后的混合区不设置水质管控目标,调整后的三类环境功能区执行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专家咨询意见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处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1年4月15日至4月21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邮箱:
电话:0531-66226700
邮箱:sthjthyc@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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