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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令第7号

  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研究,现命令如下: 

  一、凡新冠肺炎疑似病例,一律统一到市定点救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进行集中医学观察,并接受必要治疗。 

  二、对已确定的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由各县(市)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负责,必须到指定设施,按照《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管理规范》,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得居家隔离。在密切接触者自愿基础上,对其提供必要的预防性药物干预。特殊情况需居家隔离的,必须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审核批准。 

  三、在各社区居民小区、乡镇村组的出入口和高速公路出入 

  口、火车站出入站口以及其他设置检查检测站(岗)的登记场所,一律由工作人员负责登记,不得由出入人员自行登记,减少交叉感染,被登记人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对各社区居民小区、乡镇村组的常住人口,由社区、村委会负责发放通行证,居民、村民持证通行。 

  四、对确需运输的生活必需品、医疗物资等物品的运送,由各县(市)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指挥部负责,发放运输通行证,予以放行。加强司乘人员管理,由目的地单位负责,对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车辆进行消毒,做好信息登记。 

    

  附件: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管理规范 

    

                                            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0210

  

  附件 

  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管理规范   

  1.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实施属地管理。 

  2.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要选择相对独立的场所,内部根据需要进行分区,分为生活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分区标识要明确。 

  3.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要提供单人单间,设独立卫生间,实行分类管理。 

  4.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必备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5.集中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密切关注其健康状况,并对集中观察场所每天进行两次消毒。一旦发现发烧等症状,由专业人员移送属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6.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公安机关做好安保工作,日常饮食及必需生活物品等物资,由所属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日常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垃圾处理,按照常规处置流程进行处置。 

  7.密切接触者核酸检测为阴性的,要持续至观察期满方可解除医学观察。 

  8.集中医学观察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拒不执行者,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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