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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活瑭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州活瑭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4340268433Q):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207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取得深圳市绒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为22436195至22436200,金额合计55,726.50元,税额合计9,473.50元,价税合计65,2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6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9,473.50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9月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成本合计55,726.50元,你单位已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你单位已确认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可以证实相关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307号)中对你单位作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8,849.09元处理,已弥补当年亏损3,623.61元及2015年亏损35,225.48元,但你单位在2018年及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对2015年及2016年亏损又作重复弥补,造成少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和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6.从金税三期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弥补亏损额台账。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缴你单位2016年9月增值税9,47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663.15元(9,473.50×7%)。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284.21元(9,473.50×3%)。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189.47元(9,473.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税费已超过法定追征期,本案不再作追缴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你单位2016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作以下调整:

调增你单位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55,726.50元,你单位2016年原申报亏损3,623.61元,2015年度原申报亏损54,827.60元,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307号)中对你单位作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8,849.09元处理,已弥补当年亏损3,623.61元及2015年亏损35,225.48元,本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2015年度亏损19,602.12元(54,827.60-35,225.48),调整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124.38元(55,726.50-19,602.12),追缴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3,612.44元(36,124.38*50%*20%)。

你单位2017年原申报亏损139,116.50元,2018年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39,467.50元,可弥补2017年亏损39,467.50元,2019年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208,562.67元,可弥补2017年亏损99,649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8,913.67元,应纳所得税额为5,445.68元(108,913.67*25%*20%),减原申报应纳所得税额2,523.13元,追缴你单位2019年企业所得税2,922.55元。

上述合计追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6,534.9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6,534.9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追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6,534.99元及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20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20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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