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综〔2021〕42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2017〕5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51号),我市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798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1〕51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2月26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2020-04-01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总面积为0.2569公顷,征收浮宫镇八坑村集体土地0.2569公顷,其中:旱地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54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2020-04-02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总面积为0.5411公顷,征收港尾镇考后村集体土地0.541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5411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2020-04-01地块征地实施单位为龙海市浮宫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2020-04-02地块征地实施单位为龙海市港尾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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