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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195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调整宁德市行政区划,推动城市空间发展的建议》(20211195号)收悉的办理意见如下: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行政区划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均须上报国务院审批”。《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因此,委员提出的优化调整宁德市行政区划、推动城市空间发展的建议,需要由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当地党委、政府研究论证,认为区划调整的经济社会发展、社情民意等条件成熟,提出动议和制订调整方案,逐级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在申报过程中,我厅将积极指导和推进报批程序,争取民政部的支持

  领导署名: 

  联 系 人:陈 荔(区划地名处)

  联系电话:0591-87676223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4月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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