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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森林资源结构和布局,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森林关乎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为保障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林长制”,切实健全和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消耗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截留。上年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下年使用。除采伐松材线虫病疫木等特殊情况外,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且在本地区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加快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

  三、着力创新,建立完善新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森林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构建“一站式”林业服务平台,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切实解决林农“办证难”问题。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四、严管林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实现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依法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五、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措施,强化检查监督。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要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管理国家保护树种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要加强林业普法工作,为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表: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信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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