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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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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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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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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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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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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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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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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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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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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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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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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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是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包括线上)、自建网站或者互联网自媒体上发布的;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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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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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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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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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者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而未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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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超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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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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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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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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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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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专利合法有效;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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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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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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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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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或者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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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通过内容辨明为广告;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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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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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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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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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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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未超过三个月;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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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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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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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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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规定,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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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且已经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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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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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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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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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者《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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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医疗机构具有从事广告所称医疗活动的合法资格,且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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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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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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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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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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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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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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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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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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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规定,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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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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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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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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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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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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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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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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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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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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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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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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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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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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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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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销售的食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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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或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已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按要求在进货时及时索取上游供应商出具的“一品一码”追溯凭证或“一品一码”电子追溯凭证,且追溯信息真实、能够实现有效追溯的,可视为已经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义务,在办理其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等案件过程中,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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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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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
2、依法办理立案审批;
3、核实、固定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免予处罚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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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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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文字、符号、数值、单位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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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文字、符号、数值、单位等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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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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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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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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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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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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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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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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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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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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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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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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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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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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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未依法办理有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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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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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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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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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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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该条规定的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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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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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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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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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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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者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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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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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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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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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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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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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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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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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使用经他人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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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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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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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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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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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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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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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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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固定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材料,依法报送“责令停止销售”处理审批;
3、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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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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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但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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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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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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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并予以公告;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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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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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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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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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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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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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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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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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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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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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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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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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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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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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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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3、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网络核查;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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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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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建档、更新义务;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法定违法情形,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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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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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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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网络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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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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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修改平台协议和服务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其在平台上开展的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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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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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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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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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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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的通知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后,未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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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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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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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网络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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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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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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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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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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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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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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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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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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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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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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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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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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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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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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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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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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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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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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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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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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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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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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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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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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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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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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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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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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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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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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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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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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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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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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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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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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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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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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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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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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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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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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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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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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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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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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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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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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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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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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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保护记录; 2.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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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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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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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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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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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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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3、固定首次不予处罚材料,依法报送审批;
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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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