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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种子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林种〔2021〕3号

南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种子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有关省属国有林场:

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种子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林文〔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南平市学习宣贯〈福建省种子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林业局

2021年3月31日


南平市学习宣贯《福建省种子条例》工作方案

为高效推动《福建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学习宣贯工作落地落实,高水平推进我市林木种苗依法依规治种,高质量开创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贯对象

全市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和从事林木种苗(含花卉)生产、经营与使用的相关人员,重点对象为各县及省属国有林场林木种苗管理与执法人员、林业科技人员。

二、工作目标

有关单位应及时开展学习宣贯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种子条例》的关注度和知晓率,切实提升辖区内 

种苗管理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增强依法治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发种苗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活力,保护林木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种苗法治环境和浓厚氛围,促进我市林木种业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时间

2021年4月至10月。分三个阶段:4月1日—15日为动员部署阶段;4月16日—8月31日为组织开展阶段;9月1日-10月20日为成果总结阶段。

四、主要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关单位要提高对《种子条例》重要性认识,准确领会其立法精神和核心要义,提高学习宣贯的自觉性,把学习宣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学习宣贯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细化学习宣贯的目标、任务、措施,把握时间进度,推动学习宣贯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三)开展学习培训。要认真按照本辖区工作方案,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培训。通过印制发放《种子条例》单行本、开展知识问答或竞赛活动等方式,组织林业干部职工和种苗从业人员原原本本学习《种子条例》。要举办培训班,对辖区内种苗花卉管理与执法人员、生产经营使用者等进行专题培训,全面解读《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部分内容,确保全市林木种苗管理执法人员能依法治种、从业人员能守法经营、各类主体能依法维权。

(四)加强宣传报道。要及时报道《种子条例》学习宣贯活动信息,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有线电视、LED显示屏、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册、现场讲解咨询、悬挂横幅标语、板报专栏、制作短视频和宣传短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知识,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重点在种苗企业、种苗交易市场、村镇农贸集市等地方张贴《种子条例》宣传标语,着力提高社会各界对《种子条例》的认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种苗法律法规,增强种苗法治意识,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五)抓好贯彻实施。各县(市、区)林业局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种子条例》的贯彻实施,着力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本辖区林木种苗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种子条例》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委托代销和网络交易种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以落实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质量检验、检疫等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监管等各项制度。要积极加强与公安、邮政、铁路、交通、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全面加强和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监管,形成种苗监管合力,切实加大种苗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签和侵权假冒等各项违法行为,促进林木种苗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林业局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贯《种子条例》列入年度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安排,周密动员部署,认真抓好《种子条例》的学习宣贯和实施工作,并注重与日常工作结合,确保学习宣贯与种苗各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二)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培训活动,正确引导公众舆论,营造人人关心种业发展、人人支持种苗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指导。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种子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学习宣贯任务层层推进、项项落实,推进林木种苗工作始终在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四)及时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定期总结本辖区《种子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情况,积极宣传在学习宣贯《种子条例》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新成效、新典型。各县(市、区)林业局应于每月20日前报送开展《种子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有关信息、图片、视频等资料,并于10月20日前将《种子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总结上报市林业局。


  抄送:省林木种苗总站。

  南平市林业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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