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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林长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林草字[2020]17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辽宁省开展林长制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6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开展林长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推进生态辽宁、美丽辽宁建设,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组织开展林长制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生态辽宁、美丽辽宁的目标,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治理,坚持严格保护、系统治理、科学利用,以保护修复林业生态、提升森林质量效益为重点,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协调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创新创造出更多试点成果和制度成果,不断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统一;坚持高位推动,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林长制试点工作;坚持尊重实践、鼓励创新,支持破除现行机制障碍,努力探索灵活多样、前瞻性强、长期管用的措施办法;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充分尊重科学和自然规律,立足实际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林长制;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建立林长制,着力破解生态修复、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

  三、工作目标

  强化党政领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过程全方位参与林草行业建设,形成党政齐抓、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突出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探索建立完整的林长制组织体系、明确的责任体系、健全的制度体系、科学的任务体系;有效解决林草行业当前面临的生态修复困难多、基础设施欠账多、产品供应能力弱等问题,推动行业建设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试点工作,积累好经验好做法,为全省推行林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四、试点单位及进度安排

  (一)试点单位:本溪市和朝阳市及所辖县(市、区)。

  (二)进度安排:试点时间为1年,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试点准备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省林草局要牵头做好辽宁省林长制试点的基础工作,组织起草《辽宁省林长制试点方案》,积极与试点单位进行沟通衔接,搞好有关调查研究,加强试点单位基础工作指导。

  第二阶段: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试点地区组织召开建立林长制动员部署会议,启动试点;积极开展各项试点任务,研究林业和草原发展新任务,加大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探索建立健全森林(草原)资源建设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调整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先行建立比较完善的林长制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考评框架。省林草局要加强试点开展情况的调研指导。试点单位每季度向省林草局报告林长制实施情况。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各试点地区要总结试点经验,向省林草局报告试点完成情况。6月末前,省林草局完成试点成果评估。7月末前,省林草局形成试点情况报告提报省委省政府。

  五、重点任务

  (一)建立林长制的组织体系。在2个市14个县(市区)开展试点的单位,要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市级、县级设立总林长,由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林长。市级、县级总林长下设林长和总林长办公室,林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负责同志为林长。总林长办公室设在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林长由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领导班子分管领导任副林长。村级林长由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建立明确的各级林长职责。各级林长的责任范围为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林地和草原。包括造林绿化、生态修复、林地林木管理、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案件查处及涉林问题整改等林业和草原重点工作职责。各级林长的责任区域划分,按行政区划或单位隶属关系确定,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主。国有林场及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涉林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其法人代表和有关负责同志任林长,承担本单位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主体责任,在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保护、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案件查处和涉林问题整改等方面应当服从当地总林长的指挥和协调。各级林长职责的划分由试点市、县根据实际确定。各级林长责任区域和职责范围应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健全林长制的制度体系。试点市、县要积极探索,根据林长制实施需要,重点在工作协调、责任落实、督促指导、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出台切实可行、有效管用的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要系统梳理长期困扰当地林业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以建立林长制为契机,精准施策,完善配套制度,将问题的解决提升到林长层面。要科学确定林长制运行评价内容和指标,将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自然保护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重要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办法,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四)建立完善林长制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运转顺畅、协调有效的林长制工作机制。试点市、县分级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林长会议由总林长、林长、相关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到重大问题、紧急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林长会议主要是总结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涉林问题;林长会议也可由林长主持,不定期召开,研究林草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林长会议由市、县级林长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筹备。同时要建立信息通机制度、督察督办机制等,推进林长制工作。

  (五)明确林长重点工作任务。试点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需要重点推进的生态工程和林业重点任务,重点是加大造林绿化力度,科学开展森林经营,强化森林(草原)资源管理和保护,进一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保护和发展好森林资源。同时,切实解决一些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问题,推动一批以前想开展而又推不动的工作,开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林草局负责林长制试点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要根据试点工作情况,深入试点市、县(区)、乡(镇)、村实地指导。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林长,分管负责同志任林长,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林长制试点工作,强化工作推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林长制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认真制定试点方案。本溪和朝阳市及所辖各县级试点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学习借鉴河湖长制及外省林长制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林长制试点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与省林草局沟通,在本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出台试点市级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林长制试点工作,并将市级实施方案及时报送省林草局。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林长制是一项制度创新,是林业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各市县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科学设计,稳妥推进,紧密结合林业和草原发展的实际,明确任务、建立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推进国土绿化、资源管护、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力度加大、措施有力、成效明显,避免解决旧矛盾的同时产生新问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试点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和传统手段抓好宣传,抢占生态文明建设主阵地,大力宣传林长制工作,营造社会大众知晓、支持和主动参与的浓郁氛围。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促进绿色辽宁、美丽辽宁建设。

 

 

媒体解读:《河长不孤单!林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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