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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

三亚市安监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监行政执法行为,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2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日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等原则。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市场秩序规范的基础上,对不涉及场所安全的事项,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第五条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安全监管随机抽查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安全稽查支队和局机关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随机抽查执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制定及修订全市安全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规则。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我市安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局审批办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监管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安全监管稽查支队和局各业务科室从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未录入名录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第八条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由安监局随机抽取产生,每次抽取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随机抽查可以依托省区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第十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按照经营单位信用风险,调整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和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地区等情况,应当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限时整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二)及时通报。对随机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场所,视情况将其列入安全监管“黑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公安、工商等部门部门通报,加强协作联合整治。

(三)约谈公示。对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十三条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零售以及其他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海南安全生产特区条例》的规定,加强日常巡查,形成有效震摄,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的自觉性,加强跨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安全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有序、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十七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稽查支队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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