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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

张金监字〔2020126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不断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完善我局行政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参考执行。

 

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准备、执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凡《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决策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长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组成人员有权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 局各直属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取意见是指本局采取公示、调查、论证、座谈、听证、征集意见等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传递决策事项相关信息,获取对决策事项反馈意见的活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局办公室和承办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通过杭州体育网或新闻媒体发布,也可以采用图片展示、通告等形式进行发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的业务处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依据和资料,如法律、法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形成和论证过程;

(五)涉法事项,应提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应提交分析报告;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作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交局办公会议讨论。金融稳定处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矛盾;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金融稳定处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条 对决策事项涉法问题,金融稳定处应当咨询本局法律顾问,对重大疑难问题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金融稳定处可以请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预先审查。

 

 

 

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一、听取意见。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二、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基层单位、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建议,并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三、召开听证会。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决策承办处室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处室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通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处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四、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应当公开听取和征求意见建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听取和征求意见建议,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可控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二、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同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三、决策承办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四、决策承办处室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子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一、风险评估的情形和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二、风险评估的方式和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釆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制度

 

一、市局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处室和工作要求,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处室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局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局报告。

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局或者决策执行处室提出意见建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局认为有必要。

五、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或者情况紧急的,局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张家口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市局将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承办处室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局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决策执行处室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局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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