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起草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1年初,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3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修改后的《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40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政府立法起草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相关制度作出专门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切实提高立法起草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立法,进一步提高起草质量
1.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对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确保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与省司法厅沟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经费、进度和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其他立法项目,要抓紧开展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
2.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优先选择立法工作经验或者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参加,并确定起草工作联络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3.完善起草模式。起草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承担起草任务,并加强对起草进度和质量的跟踪、监督和指导,切实负起起草主体责任。鼓励从省司法厅立法研究服务基地中选择第三方单位。
4.加强调查研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总结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省内外相关立法现状、理论研究等情况,收集、编纂立法资料。鼓励形成调研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增强调查研究的指导实效。
5.科学设计制度规范。起草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权力与责任,减少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的管制性内容;从本地实际出发,细化上位法规范,突出地方特色,避免照抄照搬外省市立法和上位法等特色不足的重复性内容。
6.加强工作沟通协调。起草部门要与省司法厅积极沟通起草工作进展等情况,可以邀请省司法厅提前参与起草工作;要按照规定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积极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报送草案送审稿等材料时要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省司法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分歧且尚未进行协商的,可以将草案送审稿予以退回。
二、坚持民主立法,规范起草程序
7.建立立法项目信息公开机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专栏或者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法项目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公布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时间、结果反馈等内容。
8.建立听取公众意见制度机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立法平台、网络、报纸、社会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听取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对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立法项目涉及企业、行业、社会团体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专门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建议。开展社会调查、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组织立法听证会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
9.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草案文本及其说明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商请省司法厅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以起草部门名义同步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10.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机制。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咨询。鼓励从省司法厅政府立法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11.建立公众意见反馈以及公众参与立法情况说明制度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整理、研究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向省司法厅报送草案送审稿等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公众参与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资料。省司法厅经审查发现起草部门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将草案送审稿予以退回。
三、坚持依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
12.严格遵守立法权限。起草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不得越权立法;全面、准确理解把握上位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宗旨、精神、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相冲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规定,政府规章草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13.严格履行立法程序。起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规定》规定的政府立法程序,开展起草工作,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立法程序;认真执行《办法》有关公众参与的程序,依法保障公众参与权。
14.规范报送送审材料。起草部门应当按时报送送审报告、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意见原件、有关依据、立法资料等送审材料,为后续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必要时间;送审材料应当报省政府,径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经审查发现起草部门报送的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将草案送审稿予以退回。
15.加强工作报告请示。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省司法厅作出书面说明;认为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提出书面请示。
各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司法厅沟通联系,省司法厅将按照《规定》和《办法》要求做好有关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3月30日
抄送: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起草工作的通知(鲁司〔2021〕19号).pdf
相关文章:
举报成功!
我有话要说